✔ 最佳答案
這一個是屬於工傷個案,根據你的描述,索償可以分為兩部份。
第一部份是工傷補償,必須按照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的內容作出賠償,追索期為意外發生後的24個月內、或評估證明書/補償評估證明書發出後的6個月內。
第二部份是損害賠償,是根據人身傷害法的內容追討疏忽責任賠償,追索期為事件發生後的36個月內。
正常情況下,祇要於追索期限內透過法院向對方發出傳票令狀,便可以保留追索的權利。
律師祇不過是你的法律代表,如果對你的律師表現感到不滿意,你可以隨時作出更換,但因為你提供的資料實在太少,根本不知道你的個案進展到何階段,無法給予更妥善的處理建議!
如有任何相關疑難,可瀏覽本人對其他工傷個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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