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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並沒有你聽聞的條文!
1. 簡稱
2. 釋義
3. 認可人士、結構工程師及岩土工程師的名冊
4.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的委任及職責
5. 紀律委員會的委任及權力
5A.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紀律委員團
5AA. 紀律委員會秘書
6. (廢除)
7. 就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進行的紀律處分程序
8. 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
8A. 承建商名冊等
8B. 註冊為承建商的申請
8C. 承建商註冊的續期
8D. 將姓名或名稱重新列入承建商名冊
8E. 建築事務監督須述明理由
8F. 生效日期
8G. (由2004年第15號第14條廢除)
9. 註冊承建商的委任及職責
9A. 就註冊事務委員會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10. (廢除)
11. 紀律委員會的委任及權力
11A. 承建商紀律委員團
11AA. 紀律委員會秘書
12. (廢除)
13. 承建商的紀律處分程序
13A. 針對建築事務監督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14. 展開建築工程等所需的批准及同意
14A. 如不遞交監工計劃書不得當作建築事務監督同意
15. 除非發出拒絕的通知,否則當作給予批准及同意
16. 拒絕給予批准或同意可根據的理由
17. 在某些情況下可施加條件
17A. 與污水隧道工程不相容
18. 授權在某些情況下豎設撑柱
18A. 申索補償
19. 有關緊急工程的規定
20. 恢復暫停的工程
21. 新建築物的佔用
22. 建築事務監督的權力
23. 建築工程在建築事務監督的命令下須停止等
24. 拆卸、移去或改動建築物、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的命令
24A. 停止危險工程或對危險工程作出補救的命令
24B. 優先拆卸
24C. 就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的拆卸或改動發出的通知
25. 建築物用途的更改
26. 危險建築物
26A. 欠妥的建築物
27. 封閉令
27A. 危險山坡等
27B. 從水井抽取地下水對建築物造成的危險
27C. 在斜坡等敷設的水管、排水渠或污水渠
28. 排水
28A. 附表所列地區內的地下水排水工程
28B. 在物業受影響的人提出反對等的情況下授權進行有關工程
28C. 裁判官的手令
28D. 修復損毀的義務及損毀的補償
29. 私家街道及通路的建造及保養
29A. 緊急車輛通道的保養
30. 街道的出入口
31. 在街道上或街道上方的伸出物
32. 街道命名與建築物編號
32A. 其他工程的進行和服務的提供
32B. 前往施工未遂的費用
33. 由建築事務監督追討工程費用
34. 對建築事務監督進行工程所產生的物料的處置
35. 通知及命令的送達
36. 文件的經核證文本作為證據的可接納性等
36A. 記錄於微縮影片或其他形式的紀錄內的文件等的效力
36B. 文件的處置
37. 公職人員的法律責任的限制
38. 規例
39. 新規例的適用範圍
39A. 技術備忘錄
39B. 阻礙業主立案法團
40. 罪行
41. 豁免
42. 建築事務監督的豁免權力
43. 釋義
44. 就建築事務監督的決定提出上訴
45. 上訴審裁團
46. 上訴審裁小組秘書
47. 上訴通知
48. 上訴審裁小組
49. 初步聆訊
50. 上訴的裁定
51. 判給訟費的權力
52. 申述
53. 檢查
53A. 豁免權
53B. 與上訴審裁小組有關的罪行
53C. 案件呈述
53D. 主席決定程序的權力
53E. 釋義
53F. (已失時效而略去)
53G. 上訴權利的保留以及待決申請的裁定
53H. 將某些註冊專業工程師列入岩土工程師名冊
53I. 申請在沒有訂明資格的情況下名列岩土工程師名冊
53J. 其他雜項事宜的過渡性條文
54. 保留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