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印傭在2007年5月尾到職(一直在香港的), 上年年尾要求回家, 本人最初不允許. 到了今年4月份, 她說家中有急事, 必須回家兩星期. 她由5月1日至14日放假, 15日傍晚時分回來.
我想問的是:
1. 這兩星期是14日工作日或只是兩星期?
2. 到另外一年完約後, 我是否不再需要給她大假呢?
3. 這次她回去, 由於她說沒有錢, 因此我給她來回機票, 其實回來的那一程機票是否應該扣回她的呢? 有些agency 說她回國的那一程己由上一首老闆給了她, 只是她沒回去, 因此我只是付回程的已可以了. 是否這樣呢?
4. 那到她完約的時候, 我是否不用再給她機票呢?
以上問題是急需知的, 煩請各位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