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在的香港法律,16歲以下的女童如果被成年男子以非生殖器插入(eg手指,其他物品)是否不能構成強姦罪?只能算是性搔擾/猥褻侵犯 ?
有沒有可以明確解釋的方法?
參考以下資料:
1.) 香港法例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24 條: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乙、 性交
“性交”一詞的定義在性罪行中尤其重要。就本罪而言,性交是指被告人的生殖器插入受害人的生殖器。換言之,倘若被告人以其身體的其他部位插入受害人的生殖器,或以其他東西插入,或插入受害人的其他部位而不是生殖器,則不構成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