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生殖器插入是否不能構成強姦罪?

2008-05-22 9:49 pm
根據現在的香港法律,16歲以下的女童如果被成年男子以非生殖器插入(eg手指,其他物品)是否不能構成強姦罪?只能算是性搔擾/猥褻侵犯 ?
有沒有可以明確解釋的方法?

參考以下資料:

1.) 香港法例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24 條: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乙、 性交

“性交”一詞的定義在性罪行中尤其重要。就本罪而言,性交是指被告人的生殖器插入受害人的生殖器。換言之,倘若被告人以其身體的其他部位插入受害人的生殖器,或以其他東西插入,或插入受害人的其他部位而不是生殖器,則不構成強姦罪。

回答 (1)

2008-05-24 4:09 am
✔ 最佳答案
無錯!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第3節, 強姦的定義為:

任何男子 -

(a)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 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 及

(b) 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 或 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即屬強姦.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的法例你己列出, 不再重複.
兩條例都係指明要性交先屬犯罪, 所以如果只係以手指或其他物品, 而不是以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女子陰道, 就唔算係"性交", 唔構成強姦罪或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罪, 只會算係猥褻侵犯罪.



2008-05-23 20:16:43 補充:
性騷擾
根據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第2條 "釋義" 中的第5段, 性騷擾並不屬刑事案件.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收錄日期: 2021-04-26 11:52:3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522000051KK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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