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早上,我如常開車在屋企附近的油站入油。於是我入完油之後就把車駛至油站的出口,然後停下來大概一至兩秒"望望右手面無車"而行人又停步,我就望回左邊出車。點知! 我一出就望見有一輛單車在前面,於是我立即停車,但架單車最後都撞到我車的"右前頭"並跌在我"右邊的車門邊"整花了我的車門偏下位置。最後警方亦有到場影了相同落了即時口供。
1. 我的車只出了三分一便立刻停了;
2. 車輛停低狀況微微面向在面;
3. 單車的傷者輕微擦傷;
4. 當時的道路是雙程線;
5. 單車程相反方向逆線駛過來。
就這情況,我真的想知道, 邊一方面需要負上較大的責任(最好有解釋或引用一些法例),以及警方應該會怎樣處理這事件,因為過幾天警方還要我上去落進一步口供。真的希望有人可以為我解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