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2條第3項規定》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842號所稱:
「全勤獎金如確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雖每月領取數額不固定,仍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工資,計算延時工資時應併入計算」
依照上述,全勤獎金為經常性支出,可算是薪資?
問題一、
最低薪資17280元中,全勤獎金是否內含?
以上述看來,理當內含進去。若否,理由為何?
問題二、
若為內含情況,假設全勤獎金2000元,請假當日扣款方式該怎麼計算?很多答案是(17280-2000)/30=請假當日之扣薪,但既然全勤屬於薪資又是一種常態性支出,為何計算日薪資還必須把它拿掉呢?
問題三、
最低薪資17280若包含全勤獎金兩千元,舉例:一個月若請假兩天就得損失3000多元,請兩天假只領1萬5一個月,這樣能算是一種最低薪資的保障嗎?
更新1:
『換言之您目前的薪水條中根本沒有工資』 我看不太懂這句話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