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最低薪資與全勤獎金之討論

2008-05-23 12:43 am
網路版本眾說紛紜~~~~~~特來求解
《勞基法第2條第3項規定》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842號所稱:
「全勤獎金如確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雖每月領取數額不固定,仍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工資,計算延時工資時應併入計算」
依照上述,全勤獎金為經常性支出,可算是薪資?
問題一、
最低薪資17280元中,全勤獎金是否內含?
以上述看來,理當內含進去。若否,理由為何?
問題二、
若為內含情況,假設全勤獎金2000元,請假當日扣款方式該怎麼計算?很多答案是(17280-2000)/30=請假當日之扣薪,但既然全勤屬於薪資又是一種常態性支出,為何計算日薪資還必須把它拿掉呢?
問題三、
最低薪資17280若包含全勤獎金兩千元,舉例:一個月若請假兩天就得損失3000多元,請兩天假只領1萬5一個月,這樣能算是一種最低薪資的保障嗎?
更新1:

『換言之您目前的薪水條中根本沒有工資』 我看不太懂這句話的意思

回答 (2)

2008-05-23 1:29 am
✔ 最佳答案

您好

請相信專業的說明:

您陳述的個案 請必須先瞭解何謂薪資與工資?

薪資 為所得稅法十四條 內所清楚規定

工資 為勞基法二條三款 明文所規定

況且依勞基法本第九章 第七十條 工作規則

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換言之您目前的薪水條中根本沒有工資

既然沒有工資 試問哪裡來的經常性給予的問題?

1. 不管您怎麼計算科目 勞工當月月薪不得低於17280元


勞工請假被扣全勤獎金,致當月所得低於基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七月廿六日台(77)勞動字第一四四二三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2.以上既然已經證明與全勤無關
月薪制則必須包括例假日此為法令所規定
故勞工事假一天
應領薪資為1728030=576
17280-576=16704元
病假為5762=288 月薪 17280-288=16992元
以上可以不含勞健保費

3.以下可證明全臺灣事業單位的 任何獎金 與 津貼 根本與經常性無關

查:工資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十日台85勞動二字第一○三二五二號函
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更新日期:2007-07-31 17:43:35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778069



確保維護您的權益
中華民國勞法權益維護促進會-爭議部- 常小姐
網址:www.lawki.org.tw




2008-05-22 17:32:24 補充:
17280除以30天=576元
17280減576=16704元
病假為576除以2=288
月薪 17280減288=16992元
以上可以不含勞健保費
2015-04-28 8: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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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5-01 15: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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