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小額錢債審裁處應該只可以自辯~~
你都係諗定有d咩有力證據可以support自己啦~~
如果裁定你賠償$$$~~
你唔賠就當然唔得啦~~
court order要遵行嘛~~
但係審之前, 若你有理據 , 可以提出反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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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收到申索書會怎樣?
被告人可能會:
同意全數/部份繳還申索額;或
同意還款,但要求延期或分期繳付;或
不同意該項申索全部/部份;或
不同意該項申索及提出反申索;或
不理會該項申索。
假如被告人同意全數繳還申索額/要求延期或分期繳付
於提交答辯陳述書前,被告人可以無須取得審裁官的許可,而將申索的全部款額及文件存檔費,(申索額不超過3,000元文件存檔費為20元;申索額3,000元至17,000元為40元;申索額17,000元至33,000元為70元;申索額33,000元至50,000元為120元,另加執達主任派遞申索文件,每個被告人每地址計10元。)繳存於法院。但在一切其他情況下,則須取得審裁官的許可後方可繳存款項於法院。
如被告人同意全數繳還申索額,可於初次聆訊日前最少五個工作天郵寄支票到本審裁處。支票須為劃線支票及抬頭請寫“香港特區政府”,並於支票背面寫上申索編號、被告人姓名及聯絡電話。期票恕不接受。亦可親自或委托他人到本審裁處之會計部繳付。如有任何查詢,可致電2582 5309會計部。
被告人把款項繳存於法院後,小額錢債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司法常務官)可從案件過堂列表或法院聆案列表(視屬何種情況而定)刪除該宗案件,並用電話、圖文傳真或郵寄的方式通知申索人已經取消該案的聆訊日期。司法常務官將據此而將繳存於法院的款項支付予申索人。
從案件過堂列表/法院聆案列表中刪除有關案件時,如果會對申索人造成不公的話,司法常務官可選擇不予刪除。
在答辯陳述書提交後,不論任何時候,被告人如果要繳存款項於法院,則須先以書面提出申請。申請方法是填寫一份申請表格,指明擬繳存的款額及說明所繳存的款額是完全抑或是局部償付該項申索。被告人亦必須述明擬繳存的款額是否包括訟費(如有的話)。小額錢債審裁處應予安排聆訊日期,並將通知書寄送申索人。小額錢債審裁處應將被告人的申請書副本一份連同聆訊的通知書送交申索人。同時,審裁處亦應將同意書表格一份送遞申索人。因此,如果申索人願意接受被告人繳存於法院的款項作為完全並最終解決他/她的申索,申索人可在表格上簽名,然後把它交回審裁處,而不用出席已編定的聆訊。
審裁官可隨時發出他/她認為適合的其他命令。
假如被告人接納該項申索,但未能即時繳付
如被告人需要延期還款,可於首次聆訊當天向法庭申請延期或分期還款,被告人須提供証據以支持該申請(例如:經濟困難的資料)。審裁處會考慮個別情況,作出決定。
假如被告人不同意該宗申索
如被告人不同意該項申索,便應提交答辯書/或並可向申索人提出反申索,必須於首次聆訊前最少兩個工作天,將答辯書及/或反申索書一份向本登記處提交 (信封面請註明《答辯書》),並另將一份副本派送給申索人。
被告人應如何中止反申索書?
被告人可向審裁處登記處索取《被告人中止反申索書》,填寫後一份交回審裁處,同時亦須將一份副本送達申索人。該通知書如於首次聆訊前提交,是無須審裁官批核,如於首次聆訊當日或之後提交,就須獲得審裁官的批核命令。
假如被告人不理會該宗申索
如被告人不理會該項申索,聆訊當日又不出席,若申索人能提供齊備的證據致使審裁官信納申索所倚賴的事實屬實及證明申索書及聆訊通知書已妥為送達被告人的情況下,要求法庭判被告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