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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能證明你有能力收養就可以了,比如說有穩定的工作和存款,應該不需要太多的財產證明。
我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領養兒童手續]領養兒童條件及手續
領養條件:
(1)夫婦雙方均年滿30周歲;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夫婦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6)被收養人必須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年齡不滿14周歲。
申辦手續:
(1)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a、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原因和目的,對被收養人不遺棄、不虐待,撫養其健康成長的保證;
b、護照和海外居住證明;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c、經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或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臺灣地區公證機關公證的,關於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d、意願書。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願意被收養的意願書。
E、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2張(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養單位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a、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b、棄嬰、兒童進入兒童福利院的原始記錄和集體戶籍證明;
c、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孤兒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d、棄嬰公告;
e、兒童醫院出具的被送養人送養前的健康檢查或病殘證明;
f、收養 。
參考資料: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2560243.html?si=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