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三合會最輕最輕判咩?

2008-05-21 4:16 am
係一年半前有人打比我話見到差我錢唔還戈戈人!!咁我唸住追佢還!點知我去到戈戈人戈fd屋企樓下撞到戈到d陀地!佢地又話一齊上!上到去我淨係叫佢還返錢比我!但係佢又一直唔出黎~之後有d人推開左我同佢地講野!講左d咩我唔知!之後佢地報警!咁我戈時已經走左!過左一日之後比人拉左!告我自稱三合會!之後我因為之前仲有其他案件係身~入左去!到今年一月先出返黎!而加仲守緊感化令!之後佢地而加就話要告我!但係我而加已經有左差唔多5個月bb,10月生得,但係7月9就要審...我想問有機會會判d咩?同埋我係咪一定會入去生bb,我好驚牙!我自從出返泥之後一直都好守法!同埋事格都一年半前!我想問會判咩或者有咩方法可以幫下我?唔該!

回答 (1)

2008-05-21 6:03 am
✔ 最佳答案
根據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第20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如屬非法社團的成員,或以非法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參加非法社團的集會,或向非法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或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a) 如屬首次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12個月;及
(b)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2年。 (由1987年第19號法律公告修訂)

(2) 任何人如屬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或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或參加三合會社團的集會,或向三合會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或為三合會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或保管或控制或被發現管有屬於或關於三合會社團或三合會社團任何分支機構的任何簿冊、帳目、字據、成員名單、印章、旗幟或徽章,則不論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否在香港成立,該人亦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由1964年第36號第4條修訂;由1988年第30號第4條修訂)

(a) 如屬首次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及
(b)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7年。 (由1987年第19號法律公告修訂)

以妳的情況,應盡快找律師為你要求法院盡快或提早處理該案,同時透過律師向法院要求該案的刑罰同感化令同期執行.

快去找律師處理吧!
希望妳無事喇!
參考: 香港法例

收錄日期: 2021-04-25 14:44:4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520000051KK02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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