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強積金條例, 離職時你的強積金賬戶可參考以下:
24. 轉 職 時 , 應 如 何 處 理 我 的 累 算 權 益 ?
答: 如 你 轉 職 , 可 從 下 述 三 個 方 法 任 選 其 一 , 以 處 理 原 有 強 積 金 帳 戶 內 的 累 算 權 益 :
a) 轉 移 至 新 僱 主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供 款 帳 戶 ;
b) 轉 移 至 另 一 自 選 強 積 金 計 劃 , 以 保 留 帳 戶 形 式 進 行 投 資 ;
c) 保 留 在 現 有 計 劃 , 以 保 留 帳 戶 形 式 繼 續 投 資 。
以你的情況, 可選擇 b) 或 c), 直至以下列原因提取:
23. 如 我 需 要 金 錢 應 急 , 我 可 否 提 取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累 算 權 益 ?
答: 計 劃 成 員 必 須 年 滿 65 歲 方 可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 若 要 提 早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 必 須 符 合 指 明 的 情 況 , 包 括 死 亡 、 完 全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 年 滿 60 歲 並 提 早 退 休 、 永 久 離 開 香 港 , 以 及 擁 有 小 額 結 餘 帳 戶 ( 累 算 權 益 總 額 不 超 過 $5,000) 。
另請注意:
27. 如 我 有 多 個 強 積 金 保 留 帳 戶 , 應 否 加 以 整 合 ?
答: 如 持 有 多 個 保 留 帳 戶 , 你 可 考 慮 把 這 些 帳 戶 整 合 , 以 方 便 管 理 。
在 整 合 保 留 帳 戶 或 轉 移 權 益 前 , 僱 員 須 考 慮 多 個 因 素 , 例 如 時 間 是 否 適 當 , 因 為 轉 移 權 益 或 整 合 帳 戶 可 能 會 涉 及 基 金 買 賣 , 而 其 買 賣 可 能 導 致 整 合 時 出 現 損 失 。 此 外 , 僱 員 亦 應 充 分 了 解 及 仔 細 考 慮 所 揀 選 的 受 託 人 、 強 積 金 計 劃 及 基 金 投 資 組 合 是 否 切 合 個 人 需 要 。
Reference:
http://www.mpfa.org.hk/cindex.asp -->常見問題 (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