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瞞稅即是逃稅。
根據《稅務條例》第XIV部:
(A) 任 何 人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有 以 下 行 為 , 稅 局 可 根 據 第 80(2) 條 對 其 提 出 檢 控 :
(i) 填 報 不 正 確 的 報 稅 表 ;
(ii) 作 出 不 正 確 的 陳 述 ;
(iii) 提 供 不 正 確 的 資 料 ;
(iv) 未 有 按 時 提 交 報 稅 表 ; 或
(v) 未 有 把 應 課 稅 事 項 通 知 本 局 。
違 犯 有 關 罪 行 可 被 罰 10,000 元 及 少 徵 收 稅 款 三 倍 的 罰 款 。
(B) 任 何 人 蓄 意 意 圖 逃 稅 或 協 助 他 人 逃 稅 , 稅 局 可 根 據 第 82 條 對 其 提 出 檢 控 :
(i) 在 報 稅 表 中 漏 報 任 何 應 填 報 的 款 項 ;
(ii) 在 報 稅 表 中 作 出 虛 假 的 陳 述 或 記 項 ;
(iii) 在 申 索 扣 除 項 目 或 免 稅 額 方 面 作 出 虛 假 的 陳 述 ;
(iv) 簽 署 不 屬 實 的 陳 述 或 報 稅 表 ;
(v) 在 回 覆 按 照 《 稅 務 條 例 》 的 規 定 而 提 出 的 問 題 或 索 取 資 料 時 給 予 虛 假 的 答 覆 ;
(vi) 編 製 或 備 存 虛 假 的 帳 簿 ; 或
(vii) 使 用 欺 騙 等 手 段 逃 稅 。
違 犯 有 關 罪 行 可 被 罰 50,000 元 ( 於 1994 年 8 月 1 日 前 違 犯 罪 行 為 20,000 元 , 於 1994 年 8 月 1 日 至 1995 年 7 月 18 日 違 犯 罪 行 為 25,000 元) , 少 徵 收 稅 款 3 倍 的 罰 款 , 以 及 監 禁 3 年 。
逃稅是刑事罪行,從以上可見,一經以《稅務條例》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款額三倍的罰款。
逃稅人士亦可能根據《普通法》被控以行騙公共收入的罪名;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該罪名的最高刑罰為入獄七年和沒定限的罰款。
稅局亦可根據第82A條評定補加稅代替起訴。第82A條訂明的最高罰 款額為少徵收稅款的三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