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強積金計劃中,就該僱員持有一筆累算權益(非歸因於僱員供款的部份),或該筆累算權益已支付予該僱員;
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可扣除上述的款項,但須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服務年資有關的款額為限。
唔係好明白, 係咪即係僱主以往幫僱員供既強積金,係可以cover返個長期服務金架呢?
咁應該要點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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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係即係如果佢選擇攞長期服務金既,咁僱主係咪可以扣返幫佢供過既強積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