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香港好多刑事案件, 由係法援請律師同大律師打嘅. 老實講, 去得打劫走粉, 都係因無錢, 有錢請私家律師, 就唔使打劫走粉啦!而律師 / 大律師都有一套專業守則. 做得律師 / 大律師(在此為方便, 統稱律師)的, 本身都要有很高的誠信. 所以破產 / 有案底的人都做唔到律師. 律師們都要嚴守大律師公會 / 香港律師會的守則, 違例者會被取消執業資格. 工都無埋, 讀咁多年書嘥哂. 你所講的情況唔係肯定無, 但就好少發生. 因為律師係有權揀做唔做法援case嘅. 嫌少錢就唔接法援case囉. 所以如果佢肯做法援case, 就唔會因為錢少而無咁落力嘅. 加上大律師係靠個 "朵" (名氣, 即係贏得多唔多cases)同年資黎定收費高低. 如果佢因為無乜錢賺, 而求求其其去打官司, 搞到為成日輸官司, 第日就無人肯聘用佢, 咁就得不償失!
警方要認人, 只係查案程序之一. 無乜大不了. 唔一定認人就落charge嘅. 但如果在認人中你被認到, 咁就係好有力嘅証據.
老實講, 法例係徧向保護女性嘅. 而強姦罪往往係較難打嘅. 因為除非係好明顯嘅强姦 - 例如喺部電梯度夾個三唔識七嘅女仔入後樓梯姦佢, 又或者有人證 - 否則就係口同鼻拗, 睇吓陪審團信邊個啫. 我見過唔少case係個女仔想報復, 就屈個男嘅強姦佢. 亦見過好多明明個女仔話咗唔好, 個男嘅都重繼續, 咁咪入到正囉! (係呀! 就算雙方開頭係你情我願, 但中途個女仔突然叫唔好, 如果個男仔重繼續, 就係強姦嘞!)
香港法庭要判某人有罪, 一定要達到一個極重要的基本法律準則 - "Beyond All Reasonable Doubts". 即係控方提出的証據, 要能夠 "排除所有合理的懷疑 (又稱 "無可置疑")" 地証明該人有犯法, 先可以入佢罪. 呢個係一個好高嘅標準. 有少少疑點, 都要放人 (寧縱勿枉). 所以真係俾人屈, 個女仔口供一定有疑點. 入唔到罪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