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想提早領回強積金,必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年 屆 60 歲 並 提 早 退 休 ; 或
永 久 離 開 香 港 ; 或
完 全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 須 由 醫 生 證 明 , 而 所 喪 失 的 工 作 能 力 , 必 須 與 之 前 所 從 事 的 最 後 一 類 工 作 有 關 ) ; 或
死 亡 ( 請 注 意 , 強 積 金 屬 成 員 遺 產 的 一 部 分 , 可 由 遺 產 代 理 人 申 索 ) ; 或
帳 戶 結 存 少 於 $5,000 , 在 過 去 12 個 月 沒 有 向 計 劃 作 出 供 款 , 並 表 明 無 意 在 可 見 的 將 來 成 為 受 僱 或 自 僱 人 士 。
申請提早取回要向強積金管理局申請,聯絡方法如下:
地 址 及 辦 公 時 間 :
香 港 中 環 港 景 街 1 號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1 期 5 樓
星 期 一 至 五 : 上 午 8 時 45 分 至 下 午 5 時 45 分
熱 線 :
(852) 2918 0102
星 期 一 至 五 : 上 午 8 時 45 分 至 下 午 5 時 45 分
傳 真 :
(852) 2259 8806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如果 喪 失工作能力須由醫生證明,到政務署宣誓,以後唔在工作就得,仲有一個方法,要你公司炒你,你可以拿返公司幫你供個份,仲有一個月代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