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複製應用軟件的情況是否相同?
可不可以比該公司早一部在香港注冊?
更新1:
但係我好似聽講過有d人見人地牌子出名,之後在其他地方注冊,原公司反而無得用?
更新2:
icic 咁我想問下如果係新發明/新技術的情況是否同品牌一樣,可以搶先在其他地方注冊?還是和開發遊戲一樣,開發者在世界各地也有權告複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