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大陸有單位放盤,地產賣了18萬,但我只收15萬,地產說賣給買家18萬,買家會先將18萬全數過户給我,而我要再取回3萬元給地產,請問這會否觸犯大陸的法律嗎?因所有文件也是以18萬買賣的,這會否犯了大陸的法例嗎????謝謝
2008-05-13 19:22:18 補充
本人買賣手續會到公證處及房產所做,但是中介要收3萬元,而所有政府文件都要寫18萬,而我只收15萬,隱瞞政府及買家,這會否屬於犯了國內的法例。
如果我已收了訂金,撻訂又應該怎樣做????thanks!!謝謝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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