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的第25條第二項.是什麼意思啊.

2008-05-14 9:47 am
我的朋友曾經吸食安非他命而被戒治過.已經回到社會工作了半年多.前幾日莫名收到其他不同區域的分局寄出驗尿通知單.因為他人在東部工作一時之間根本來不及去分局驗尿.
不過驗尿通知書的依據是否正當呢?又不是已經犯法難道還要被.因質疑而被強制限制驗尿嗎?他已經沒有虧欠國家了.他去戒治還要強迫自費.出獄後還要被警察強迫驗尿嗎?我朋友跟我抱怨說為何警察不去找他直接尿一灌給他.還要他自己破費請假北上專程去給警察驗尿.他認為這樣並不合理.因為他早已戒毒了.並非現行犯或是假釋中等等..請問如果他不願北上去驗尿.算犯法嗎?或是他可以直接打電話給警察說請去東部找他取尿呢?
感謝知情告知..謝謝~感恩喔~

回答 (1)

2008-05-14 7:28 pm
✔ 最佳答案
勒戒或戒治出來後,就成為各分局列管的 < 毒品調驗人口 >。


分局應每日按「毒品人口調驗名冊」依序編號,製作「調驗通知書」,分送所屬分駐(派出)所,交由各該管警勤區佐警執行通知,並於一個月內完成送達列管毒品人口或其家屬簽收,送回分局通知採尿處所備查;各列管毒品人口應每三個月內調驗一次,若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得隨時通知調驗。無法於限時內完成通知者,「調驗通知單」應註明原因並送回分局備查。

凡列管毒品人口入伍、服刑、感訓、因案潛逃、死亡、行方不明或其他等因素,無法繼續調驗通知者,警勤區佐警應將「調驗通知書」繳回,並填報「毒品人口資料紀錄表」,報請分局註記除管、行方不明協尋或通報協管,並轉報警察局查核。


列管毒品人口經合法通知後有正當理由未能於二十四小時內到指定之採尿處所接受採尿而向列管分局報告者,列管分局應通報採尿處所註記暫停調驗,並擇日再補通知調驗。

採尿處所應每日將脫驗毒品人口名冊通報列管分局,由列管分局填報「強制毒品人口採驗尿液許可聲請書」,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許可強制後,交所轄分駐(派出)所執行強制到場採尿;分局並應將獲准之強制許可書影送一份陳報警察局備查,各警察局應將強制許可書影本集冊備查。


脫驗毒品人口逾二十四小時後才自動到場者仍應採集尿液送驗。


所以只要不再施用,就不怕他調驗。
**通報後就好像通緝一樣,別的警局找到當事人,就會被帶去警
局強制驗尿,所以還是要按時調驗比較好。如有疑問,打電話
去調驗之警局問清楚比較好。

收錄日期: 2021-05-02 17:30:5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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