胺基甲酸塩類殺蟲劑和有機磷殺蟲劑

2008-05-14 8:20 am
我要問

胺基甲酸塩類殺蟲劑和有機磷殺蟲劑

的相關法規 和 在環境中的分布

胺基甲酸鹽類好像比難找捏

誠心發問 一次給20點

回答 (2)

2008-05-24 7:53 am
✔ 最佳答案
妳的問題可以詳細敘述嗎???可以給我更完整方向嗎???~~才可以得到你所需要的訊息

好吧幫你大概查一下法規~~從裡面歸納重點

環境用藥管理法(95.01.27.)
第 一 條 為防止環境用藥之危害,維護人體健康,保護環境,特制定本法。
第 五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
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
環境用藥:
(一)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
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
(三)利用天然或人工改造之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所製成
,用以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處理廢棄物或防
制環境衛生病媒之微生物製劑,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環境用藥原體:指用以製造、加工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
所需之有效成分原料。
三、一般環境用藥:指以環境用藥原體經製造、加工,所含有效成分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限量,使用簡便之藥品。
四、特殊環境用藥:指以環境用藥原體經製造、加工,須在安全防護
措施下使用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藥品。
五、環境用藥製造業:指經營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分裝與自製產
品之輸出、批發、零售及自用環境用藥原體輸入之業者。
六、環境用藥販賣業:指經營環境用藥之輸入、輸出、批發及零售業
者。但不包括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
七、病媒防治業:指從事環境衛生之蟲、、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
殺菌消毒之業者。
第 十九 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置專業技術人
員。
第二十五條 環境用藥有效成分含量容許誤差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容許誤差範圍如有變更,應於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前公告。
第二十六條 環境用藥之貯存、置放、數量、地點、使用藥劑種類、人員安全防護
設備、污染防治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如致污染環境、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時,其負責
人或實際運作人,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二小時內,報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項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立即禁止與該污染有關之製造、加工、分裝、調配、輸入、輸出、運送、販賣、貯存、使用、試驗研究及教育示範等運作行為。

以上法規是特別要注意重點~~理論上所有都要嚴格遵守~~實際上,你知道囉

有關胺基甲酸鹽類它的環境使用濃度,可以打電話到環保局~~有漂亮妹妹為您電話服務
參考: 行政院環保署~~從事法規查驗工作~~自己
2008-05-29 8:27 am
候選編號 001 這位大大

當初我做報告時 都沒人回 你的跟我做的也差不多

不能直接選你 但是我有投你一票了 感謝幫忙找資料謝謝


收錄日期: 2021-04-26 13:59:1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514000015KK00229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