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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 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一般而言,遺囑可能的內容包含了指定應繼分和遺贈等事項。
圖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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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民法 (中華民國)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禁治產宣告之人才能為遺囑。另外第1188條則規定法定遺囑形式有下列5種:自書遺囑、口授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公證遺囑。
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