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佢一起步就聽到有車響安(我朋友的車已經佔路面四分三條線, 還未到中間白線), 佢就即刻停車...PIZZA試圖避開, 但始終收制不及, 好彩結果只撞到我朋友架車的右邊車頭...但PIZZA司機就飛左去對面線, 手腳下巴擦傷入院...
之後報警警察到場影相, 登記資料, 話兩三個星期要再去警局落口供!
問題:
1. 就以上描述...責任誰屬?
2. PIZZA公司第二朝早要求我朋友賠錢, 係咪佢地覺得有愧?
3. 警察落口供時會點問?
4. 有律司樓既人話唔好落口供, 因為口供會成為將來證據! 寧願將來如果上庭再向法官講...這樣做正確嗎?
5. 警察會控告邊一面? 最嚴重會告什麼罪名?
更新1:
補充問題: 6. 如果雙方互不追究簽定和解協議書, 傷者是否不可再追討賠償? 警方是否不會控告不小心駕駛而CLOSE FI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