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內有位員工在有意、無意下將公司一些屬於公司之單據影印;並將之交予其中「已非公司集團之委員」,(註:此單據之影印並沒有對公司構成損失或影響,而此員工只想該「已非公司集團之委員」知悉此單據之內容」)現請問此員工需付上甚麼責任及是否已觸犯了任何法例;若已觸犯,是那一條例,刑罰是甚麼,另外,該公司之追究期有多久,(即是過了何時;該公司是不能作出任何追討的?)
八卦妹上(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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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回答! 但最重要想了解公司可追究之年期為多久, (該員工已自動離職,是否仍需付上有關負責?) 煩請幫忙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