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說凌遲一詞的本義為「丘陵之山勢漸緩」,其實是有誤。因為兩詞根本不同。荀子當初所說的不是「凌」字,而是丘陵的「陵」字。全句本是「三尺之岸,而虛車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負車登焉。何則?陵遲故也。」大意是指三尺的陡岸,即使是空車也上不去;但百仞的高山,車卻可負重登頂,正因為高山的山坡緩緩。「陵遲」一詞早期更多用於指漸趨衰敗的情況。如《詩經˙王風˙大車˙序》:「禮義陵遲,男女淫奔。」唐孔穎達續解釋說:「陵遲…言禮義廢壞之意也。」西漢桓寬《鹽鐵論》亦云:「聚其所欲,開其所利,仁義陵遲,能勿踰乎?」這裡的陵遲皆是指社會風俗漸趨敗壞,道德淪亡的情況。當時還沒有另外的凌遲一詞,至於陵遲也沒有刑罰上的用意。即使到了明朝,「陵遲」倒是仍保留了這個意思,
如羅貫中《三國演義˙第二十二回》中云:「方今漢室陵遲,綱維弛絕。」
而有關凌遲的事例,早於唐朝時有所記錄。在唐朝大臣房玄齡等總撰的《五代史志˙刑法志》中有“輕刀臠割”一句,就是凌遲的早期稱呼。《五代史志》所記述的為「南北朝」。東魏孝靜帝無能,大權落在大臣高澄手裏。高澄南下江蘇攻打梁朝,活捉了徐州總督蘭欽子京,強迫他做首席廚師,蘭欽子京不堪打罵,終把高澄殺死在床下。後高澄之弟高洋(北齊創立者)接過權力,就把當年蘭欽子京那夥梁朝遺黨「輕刀臠割」,頭顱做成精美的酒具。這便是第一次載入史冊的凌遲事件,不過依舊還未有凌遲一稱。
到了唐朝也有「臠割」的記錄。公元706年,德靜王武三思私派周利貞往海南定安縣,假傳唐中宗旨意,處決昔日的平陽郡王敬暉,周利貞公報私仇,命人把敬暉綁在大榕樹下,把他的肉一片一片割下。又安史之亂時,安祿山在洛陽勸降,常山市長顏杲卿和軍事部長袁履謙不為所動,結果被綁在天津橋上,零割處死。「凌遲」兩字尚未產生,只稱為「臠割」或「剮」。
「凌遲」兩字真正的出現,要說到五代十國時,契丹族在北方建立遼朝後,第一次把這種刑例寫入法典,成為與絞斬並列的公刑,亦即是「臠割」之刑。契丹的「臠割」音同「凌遲」,因此後來漢族史官在寫《遼史刑法志》時,便按其音直譯其為「凌遲」。由於沒有特定的釋法,古籍中還出現了「凌持」或「陵遲」等寫法。亦因為釋成了「陵遲」,所以有人附會是由荀子中的「陵遲」意思轉變而來。他們解釋「陵」為土丘;而「遲」是動詞,意思是「緩緩刮平」。故「陵遲」作為刑罰的名字,乃由原來「緩緩刮平土丘」之義而引申成「慢慢割去皮肉」,是一種使人慢慢痛苦而死的酷刑,即所謂「殺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不過,有些朝代的史篇記載具有象徵意義:「陵」,斜坡或運河沿岸土堤,代表制度、律法,所有國體的劃定界限;「遲」,代表界限的下沈與崩潰。所以「凌遲」意味著衰落的起始,此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以防制度的崩潰。怎樣解釋也好,「陵遲」其實是一個借詞,因兩詞之間的意義實在差之千里,意義的突變亦是令人難以解通。初時《宋史》中仍同時採用兩種寫法;不過從元朝開始,只能找到第二種寫法,也就是冰字旁的「凌」,而且永遠只作為刑的解釋。
凌遲簡史
凌遲這種刑罰是指把受刑人綁起來,然後將其身上的肉一刀刀慢慢割去,使其痛苦地慢慢死去。實際上凌遲這種刑罰,古希臘時代已有,不僅割肉,而且還要剔骨,故非中國人首創。中國也是到南北朝時期才有凌遲事例的紀錄。但將凌遲作為正式的刑罰、作為法外之刑,凌遲始於五代。據南宋人陸遊在《渭南文集條對狀》中曾寫道,其因在於「五季多故,以常法為不足,於是始於法外特置凌遲一條。」基於刑罰殘酷,宋初竇儼力勸趙匡胤力糾五代弊政,規定重罪只用斬絞,不用凌遲。到了仁宗時期(1031年),因湖南湖北流行殺人祭鬼,宋仁宗一度恢復凌遲;不過僅一年,又因淮南凌遲了6名搶劫犯,仁宗感到刑罰太過,故下令「毋得擅行凌遲,須奏聽裁」,收回了凌遲終審權。仁宗、神宗時凌遲仍用於重罪上;但到了哲宗時又重新成為懲治罪犯的必備刑罰。《宋史刑法志》記述,當時凡「凌遲者,先斷其肢體,乃抉其吭」,即先打斷胳膊腿,省得犯人掙紮,爾後直取咽喉,省得亂喊。最後再分8刀、24刀、36刀、72刀、120刀等類型把罪犯剮死。受刑者有時處於「肌肉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聽猶存」的極盡恐怖、生不如死的情景。
到了明朝,凌遲技術可說更上一層樓。 其基本手法是用小鉤把皮肉勾起,每刀只割下指甲大小的一片。有時候,他們會用漁網勒住死囚身體,用利刀削去突出來的肉包。從刀數上講,明朝凌遲已發展到千刀以上,真的達到「千刀萬剮」的地步。明朝作惡多端的太監劉瑾,死前就受了三千多刀。對於要處以凌遲刑罰之罪狀,明清時期可說多而雜,除了重罪外,較輕者如不按時交納賦稅,又或打罵父母/公婆/師傅等被認為有違倫理道德的行為,都要處凌遲刑。這種極刑要到清末(1905年4月),方才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