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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如 我 需 要 金 錢 應 急 , 我 可 否 提 取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累 算 權 益 ?
答 : 計 劃 成 員 必 須 年 滿 65 歲 方 可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 若 要 提 早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 必 須 符 合 指 明 的 情 況 , 包 括 死 亡 、 完 全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 年 滿 60 歲 並 提 早 退 休 、 永 久 離 開 香 港 , 以 及 擁 有 小 額 結 餘 帳 戶 ( 累 算 權 益 總 額 不 超 過 $5,000) 。
24. 怎 樣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
答 : 如 你 年 滿 65 歲 , 可 向 計 劃 受 託 人 出 示 身 分 證 ( 或 身 分 證 副 本 ) 及 提 交 已 填 妥 的 「 累 算 權 益 申 索 表 格 」 , 以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
26. 假 如 我 以 提 早 退 休 為 理 由 於 62 歲 時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 日 後 可 否 再 度 就 業 ?
答 : 年 齡 介 乎 60 至 65 歲 的 退 休 計 劃 成 員 如 欲 提 取 其 累 算 權 益 , 必 須 作 出 法 定 聲 明 不 再 就 業 。 如 以 提 早 退 休 為 理 由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 但 日 後 再 度 就 業 , 則 必 須 重 新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27. 假 如 我 以 完 全 喪 失 行 為 能 力 為 理 由 於 55 歲 時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 日 後 可 否 再 度 就 業 從 事 其 他 種 類 的 工 作 ?
答 : 可 以 。 但 你 必 須 重 新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31. 假 如 我 以 永 久 離 開 香 港 為 理 由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 日 後 可 以 重 返 香 港 工 作 嗎 ?
答 : 可 以 。 但 你 必 須 重 新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請 留 意 , 以 此 原 因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只 可 終 生 使 用 一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