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公司拖糧,又無幫我供強積金

2008-05-09 10:26 am
我9月10號入尼間公司
係賣大陸牌子既手機既,我係推廣員

間公司名係EXIT BY PML 牌子叫P+PLUS

初頭都無乜野,準時出糧,最多都係遲1、2日

到12月既時候開始有拖糧既情況喇最少遲1個星期,最多差唔多1個月

到2月份糧仲要係我鋪家既人(我企既推廣場,不是我公司的人),

幫我扣起左我賣過既機,屈佢出糧比我。而家3月同4月份糧未出,

1路追佢就1路拖,次次都話過2日過2日,到4月二幾號就連電話都較
埋封鎖我打比佢,SD信息佢又會覆既,

追左佢咁耐,佢前前後後先出左700比我我番足咁多日工,剩係計底薪都有萬2啦,到左5月4日開始佢直程信息都唔覆我,我又無辦法搵到佢

我唯有上勞工署,不過我真係擔心追唔到呀

因為我無証明文件,我開頭簽左份野,佢話公司影印機壞左,遲D先比番我,但無比,出糧既糧單我有問佢羅,但佢次次都話唔記得帶,下次先(9月、10月都仲KEEP住1個星期番寫字樓開會,後來就無左)
每次都係佢帶D機入黎比我賣,出糧又出現金,唉,打工都係為份糧即,唔等錢使都唔使咁頭痛啦
而家搞到咁,屋企人又擔心我,我都唔知點面對
聽講勞工法例都好難追得番尼D個案

想聽下過來人,或者好熟悉點應付比人拖糧既方法

回答 (2)

2008-05-10 7:32 pm
✔ 最佳答案
現金出糧就麻煩啦。

基本上,就算沒勞工約在手,但你有實行工作,只需要有證明就得。不過一般都較難。

拖糧超過一星期便算犯香港勞工法,
可以都勞工處尋求協助,佢地會俾意見
2008-05-16 1:59 am
第三章:工資
工資定義
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但不包括:
1. 僱主提供的居所、教育、食物、燃料、水電或醫療的價值;
2. 僱主爲僱員退休計劃的供款;
3. 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佣金、勤工津貼或勤工花紅;
4. 非經常性的交通津貼、任何交通特惠的價值或僱員因工作引致的交通費用的實際開銷;
5. 僱員墊支因工作引致的開銷而須付還給僱員的款項;
6. 年終酬金或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每年花紅;
7. 完成或終止僱傭合約時所付的酬金。
僱員可得的年終酬金、産假薪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代通知金,都根據上述工資的定義計算。
此外,超時工作薪酬若:
• 屬固定性;或
• 在過去12個月內平均款額不低於僱員在同期的平均月薪的20%;
則僱主在計算上述補償項目的款額時,也須將超時工作薪酬包括在內。
扣薪
僱主只可在下列情況下扣除僱員的工資:
1. 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2. 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 300爲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一;
3.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一;
4. 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可按值扣除;
5. 若僱員以書面提出要求,僱主可在工資中扣除代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公積金計劃、離職金計劃、醫療福利計劃或儲蓄計劃的供款;
6.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7.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僱員的工資;
8. 僱主可以根據法院發出的扣押入息令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
僱主須優先扣除上列第(1) 至(7) 項後,才扣除第(8) 項目。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贍養費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非法扣除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支付工資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欠薪的利息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
僱主未能依時支付工資
僱主如果沒有能力支付工資,須立即根據僱傭合約的規定,終止與該僱員的合約。
僱員如果超過1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它解僱賠償。爲避免爭議,僱員在行使這條文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先向僱主表明他的決定。
建造業中代償工資的責任
建築及營造行業的總承判商、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大判)須負責代其屬下的次承判商或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判頭)支付該判頭拖欠僱員的工資,但以欠薪期間最初的2個月工資爲限。
僱員如遇判頭拖欠薪金,須於工資到期後60 天內 (或勞工處處長批准不超過90天的額外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總承判商或主要指定次承判商。通知書須包括以下資料:
1. 僱員的姓名、地址
2. 直接判頭的姓名、地址
3. 受僱地點
4. 與應得工資有關的工作詳情
5. 欠薪的期間和數目
大判須在接獲通知書後30天內支付工資。大判亦可要求該項工程的其他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分擔責任。
大判是以墊支形式代僱員的直屬判頭支付欠薪,所支付的欠薪可被視爲該判頭拖欠大判的債務,大判可循民事錢債程式追討該判頭。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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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509000051KK0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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