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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假期
《公眾假期》(general holiday),除第4及7條另有規定外,指所有銀行、教育機構、公共機構辦事處及政府部門遵守為假期的日子。
條: 4 條文標題: 政府部門或法院在公眾假期辦公
條: 7 條文標題: 裁判官可在公眾假期行事
章: 149 標題: 公眾假期條例 憲報編號: 35 of 1998
附表: 條文標題: 附表 版本日期: 18/09/1998
附註:
1999年12月31日獲指定為根據本條例第6(1)條增補的公眾假期(見1999年第191號法律公告)。
[第3及6條]
公眾假期
(a) 每個星期日;
(b) 1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c) 農曆年初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日);
(d) 農曆年初二(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日);
(e) 農曆年初三(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日);
(f) 清明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g) 耶穌受難節;
(h) 耶穌受難節翌日;
(i) 復活節星期一;
(j) 勞動節,即5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k) 佛誕,即農曆四月八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l) 端午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m)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即7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n) 國慶日,即10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o) 中秋節翌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中秋節當日)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該日的另一日;
(p) 重陽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該日的另一日;
(q) 聖誕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聖誕節後第二個周日);
(r) 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
(由1998年第35號第4條代替)
法定假日(即是勞工假期)
章: 57 標題: 僱傭條例 憲報編號: 7 of 2001
條: 39 條文標題: 假日的給予 版本日期: 12/04/2001
第VIII部
有薪假日
(1) 除第(1A)、(2)及(3)款另有規定外,僱員須在以下日子獲僱主給予法定假日*─
(a) 農曆年初一;如該日適逢星期日,則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天; (由1982年第27號第2條修訂)
(b) 農曆年初二;如該日適逢星期日,則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天;
(c) 農曆年初三;如該日適逢星期日,則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天;
(d) 清明節;
(da) 勞動節,即5月1日; (由1997年第100號第2條增補。由1998年第35號第5條修訂)
(e) 端午節;
(f) 中秋節翌日,如該日適逢星期日,則為中秋節當日; (由1982年第27號第2條修訂)
(g) 重陽節;
(h)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i) 1月1日; (由1976年第53號第2條代替)
(j)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即7月1日;及 (由1997年第137號第3條增補。由1998年第35號第5條修訂)
(k) 國慶日,即10月1日。 (由1997年第137號第3條增補。由1998年第35號第5條修訂)
佛誕是香港的公眾假期, 不是勞工假期, 來港打工的外籍傭員, 要決定於他是什麼工作行業, 如工作於銀行、教育機構、公共機構辦事處及政府部門等, 他們可以享有這天佛誕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