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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代
左聯五烈士:1931年2月7日槍殺因「東方旅社事件」而被捕的一批左派人士,包括後稱為「左聯五烈士」的李偉森、柔石、胡也頻、殷夫、馮鏗。
1940年代
較場口事件:1946年2月10日在重慶校場口圍攻毆打民主人士集會,李公樸、章乃器、施復亮、郭沫若、馬寅初等60余人被打傷,一些人失蹤。
李聞血案:1946年7月11日在昆明暗殺愛國民主人士李公樸、聞一多。
下關慘案:1946年6月23日在南京下關車站圍攻毆打上海和平請願團,馬敘倫、雷潔瓊等多人被打傷住院。
在台灣的「白色恐怖」
1949年5月19日,蔣介石以國民黨總裁身分到達台灣,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就發佈戒嚴令,一直到1987年7月15日為止,總共長達38年。 在戒嚴期間,當時的立法院為了防止中國共產黨在台灣從事顛覆活動,並嚇阻台灣人民反抗政府,通過了〈懲治叛亂條例〉以及〈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擴充了解釋犯罪的構成要件,縱容情治單位機關網羅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動。國家公權力在長期戒嚴中受到濫用,人民的基本權利完全失去保障(魏廷朝 1997,1;楊碧川 1997,8)。
根據行政院法務部向立法院所提之一份報告的資料顯示,在戒嚴時期,軍事法庭受理的政治案件達29,407件,受難人約達14萬人。然而,據司法院透露,政治案件達6、7萬件,如以每案平均三人計算,受軍事審判的政治受難人,應當在20萬人以上,他們就是「白色恐怖」的犧牲者(魏廷朝 1997,2)。
光是以1950年代的前五年為例,國民黨政權在台灣至少殺害了4000個至5000個,甚至於8000個以上的本省和外省的「匪諜」、知識份子、文化人、工人和農民,並將同樣數目的人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這就是一般所謂的「台灣五零年代白色恐怖」。一直要到1984年12月,最後兩個五零年代的政治終身監禁犯林書揚與李金木,在坐滿34年又7個月以上的牢後,才釋放出獄(藍博洲 1993,21-2)。
1991年由於懲治叛亂條例廢除,及1992年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的修正,終結了言論叛亂罪的法律依據,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視為臺灣白色恐怖的真正結束。
台灣之「白色恐怖」相關案件
1940年代
國立台灣大學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的「四六事件」(1949年)
楊逵的〈和平宣言〉事件(1949年)
鍾浩東、蔣碧玉等人的基隆中學《光明報》案(1949年-1951年)
蔡孝乾等人的「中共台灣省工作委員會」案(1949年-1950年)
1950年代
謝瑞仁、林書揚等人的「麻豆案」(1950年)
鄧錫章、張伯哲等人的「臺中案」(1950年)
林清良等人的「桃園案」(1950年)
黃紀男、廖史豪等人的「台灣再解放聯盟」案(1950年)
李友邦的「台灣獨立革命黨」案(1951年)
黃溫恭的「臺灣省工委會燕巢支部」案(1952年)
呂赫若、鄭定國等人的「鹿窟基地案」(1952年-1953年)
高一生、湯守仁等人的「高砂民族自治會案」(1954年)
「孫立人案」(1955年)
雷震、傅正等人的《自由中國》案(1960年)
1960年代
黃紀男等人的「台灣民主獨立黨台灣地下工作委員會案」(1961年)
蘇東啟、詹益仁等人的「蘇東啟案」(1961年)
陳智雄等人的「同心會」案(1961年)
施明德等人的「亞細亞同盟」案(1962年)
彭明敏、魏廷朝等人的〈台灣自救運動宣言〉案(1964年)
林水泉、顏尹謨、黃華、許曹德等人的「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案(1967年)
陳泉福等人的「台灣大眾幸福黨」案(1967年)
「崔小萍案」(1968年)
柏楊的「大力水手事件」(1968年)
許席圖等人的「統中會案」(1969年)
「陳中統案」(1969年)
李義平、高陣明等人的「山地青年團案」(1969年)
1970年代
江炳興、鄭金河、陳良等人的「泰源監獄案」(1970年)
謝聰敏、魏廷朝、李敖等人的「花旗銀行爆炸案」(1971年)
鄭評等人的「台灣獨立革命軍案」(1974年)
呂文華等人的「台灣原住民獨立運動案」(1974年)
「白雅燦案」(1975年)
黃信介、呂秀蓮、姚嘉文、施明德等人的「美麗島事件」(1979年-1980年)
1980年代
陳文成事件(1981年)
江南案(1984年)
蔡有全、許曹德的「台灣獨立案」(1987年)
1990年代
陳正然等人的「獨立台灣會事件」(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