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已將物業轉售,是否須交樓前清場?

2008-05-08 11:57 pm
1 業主已將物業轉售,是否須交樓前清場?(將舊租客請走)

2 買了連租客的物業,新業主是否可隨時請舊租客搬出?     假設那批舊租客和舊業主之間並無租約。

回答 (2)

2008-05-09 12:04 am
✔ 最佳答案
1. 這個要看新業主是否容許租客繼續租用, 如新業主跟舊業主明確表示要清場, 那這是舊業主與租客的問題, 新業主不會理會.

2. 如沒有租約, 但新業主願意繼續租出給租客, 這個是口頭承諾, 但對方的確可以隨時終止這個承諾, 要求租客搬走, 因對方祗承諾會租給租客, 但沒有設定限期, 所以租客如想保障自己, 都係跟新業主訂立租業穩陣一點
2008-05-11 9:32 am
根據住宅租務條例規定,住宅租客租約期滿後只要願意繳付市值租金,便有權依法繼續使用該物業,業主如有意終止租約,必須在租約屆滿後及終止租約日期前至少12個月向租客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以終止租約。假如出租住宅物業業權轉讓,過渡性終止通知書的規定將適用於新的業權人,如果新業主簽定買賣合約時已知悉物業內尚有租客,而物業非以交吉形式出售,新業主就等同連口頭租約購入物業,所以新業主必須履行舊業主之租約責任,不可因無實質租約而強行收樓,因為除非已於12個月向租客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才可依正當法律程序收樓。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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