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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香港結婚,你一夫多妻,你犯了以下的罪行:
1.) 婚姻條例重婚罪;
2.) 結婚時發假誓;
以上結果是:
1.) 婚姻無效;
2.) 刑事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
以下是香港法例227章34條刑事罪行條例:有關婚姻的虛假陳述等:
任何人─
(a) 為促致達成婚姻或取得關於結婚的證明書或許可證,明知而故意作出虛假誓言或作出或簽署虛假聲明、通知或證明書,而該聲明、通知或證明書是根據當其時有效的關於婚姻的成文法則所規定的;或
(b) 對於法律規定須公開及登記的關於婚姻的詳情,明知而故意作出或導致作出虛假陳述,以供載入婚姻的登記冊內;或
(c) 知道申述屬虛假而虛假地作出申述表示法律規定某宗婚姻須獲其同意,藉以不准發出關於結婚的證明書或許可證;或
(d) 為根據《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第9條辦理舊式婚姻或認可婚姻的登記,或在與該項登記有關的事宜上,明知而故意─
(i) 在申請中作出虛假陳述;或
(ii) 提供虛假資料, (由1970年第87號第2條增補)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
(將1922年第21號第5條編入。由1924年第5號附表修訂)
〔比照 1911 c.6 s.3 U.K.〕
2008-05-13 13:50:02 補充:
003 抄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