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當我裝潢完畢搬進去住後,向管委會申請退還裝潢保證金時, 管委會主委竟以包工撞壞牆腳一片壁磚為理由(僅依據管理員及清潔工說的,但並無法證明為真),要求我必須將其修復,否則要先召開委員會討論,才能決定是否退還保證金!
但是事實上該牆角壁磚根本就不是我們家的承包廠商撞壞的,其破損已是陳年往事,也有部分鄰居可以證明,管委會想藉我家此次裝潢賴給我們,請問我是否可以主張:他們若不退還我的裝潢保證金, 可以去向法院提起告訴管委會 (主委是法定代理人)侵占嗎???
更新1:
我需要先寫存證信函給管委會主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