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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殖民管治出現在南京條約簽訂後,英女皇委任砵甸乍(Henry Pottinger)為第一任香港總督(亦即係港督),並且在1843 年頒布「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確立英國的統治和管理香港的結構。
現行版本係1971 年2 月重修頒布的香港政制架構,就係按照這兩個英國憲制性文件建立起來的。
「英皇制誥」的內容一共有24 條,主要係確立港督的職權,授權設立行政、立法兩局,兩局官員的職責及其對總督的關係,總督暫離時的權限行使,以及責成所有官員服從港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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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hina.pages.com.cn/hongkong/lianzai507.html
至於「英皇制誥」就界定咗總督的權力,包括:
1. 總督享有經咨詢立法局後制訂香港法律和法例的全權。
2. 總督有權召開行政局會議;後者的任務是提供咨詢,協助總督決定政策。
3. 總督有執掌和使用香港殖民地公章的全權。
4. 總督有代表英王授予私人或團體土地之權。
5. 總督有權委任法官和太平紳士。
6. 總督有將任何香港官員停職之權。
7. 總督有權赦免罪犯或宣布緩刑。
8. 總督有權決定豁免五十鎊以下的罰金。
亦即係話,在開埠初期港督的權力很大,是英國皇室在香港的全權代理人。港督之下有行政局和立法局:行政局是協助港督決策的機構,所有重要決策均由港督會同行政局作出;立法局名雖叫立法,但其實只是港督的諮詢機構,因所有立法局議員都是由政府委任,所以政府在立法時有絶對的控制權。由於當時港督有權力去委任行政局及立法局的議員以及法官,加上港督也是行政局及立法局的當然主席,因此港督控制了行政、立法及司法權力,並非三權分立。早期香港政治制度由英國人全權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