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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第48條規定:
1. 當僱員受傷引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3 天時:在工傷病假完畢及僱主付清補償款項前。
2. 當僱員受傷引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3 天,或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時:
i. 在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前;或
ii. 在勞資雙方達成直接解決工傷補償的協議前;或
iii. 在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簽發「評估證明書」(表格7 或8)或「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 或10)前;
以上三種情況以最早發生者為準。
但僱主得到勞工處處長的同意,仍可以於僱員工傷期間作出解僱或終止僱傭合約,但這種期況十分特殊,每年個案不超過五宗。
若果你有理由相信僱主不合法解僱,應即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作出申訴,由勞工處根據法例去處理。
判傷日期是由勞工處《職業醫學組》安排,相信應該是你放完首8天工傷病假後銷假時排期的;判傷日期當然可以因應不同情況而作出改動,你現階段應該帶同所有新加的工傷病假紙,通知《職業醫學組》你的創傷情況轉趨惡化,要求將判傷日期更改,一般情況下會等待你完成所有工傷病假後再作安排的。
另外,腰部受傷的後遺症可大可小,千萬不要勉強復工,你現在應該盡量爭取繼續工傷病假,給予腰部充份的休息,否則情況惡化時很難根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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