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傷之後被公司解僱

2008-05-05 9:31 pm
本人於2008-03-18在停車場當值時被一輛客貨車撞傷尾龍骨,其後只放了8日病假後上班.但判傷日期定於10-07-2008,但公司於30-04-2008發出解僱信通知我最後工作日為31-05-2008.現在我可以怎麼辦.因為我尾龍骨痛現在又有醫生假期紙.而判傷日期會不會押後呢?可否幫幫忙呢?唔該....

回答 (3)

2008-05-05 11:05 pm
✔ 最佳答案
《僱員補償條例》第48條規定:

1. 當僱員受傷引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3 天時:在工傷病假完畢及僱主付清補償款項前。
2. 當僱員受傷引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3 天,或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時:
i. 在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前;或
ii. 在勞資雙方達成直接解決工傷補償的協議前;或
iii. 在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簽發「評估證明書」(表格7 或8)或「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 或10)前;
以上三種情況以最早發生者為準。

但僱主得到勞工處處長的同意,仍可以於僱員工傷期間作出解僱或終止僱傭合約,但這種期況十分特殊,每年個案不超過五宗。
若果你有理由相信僱主不合法解僱,應即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作出申訴,由勞工處根據法例去處理。

判傷日期是由勞工處《職業醫學組》安排,相信應該是你放完首8天工傷病假後銷假時排期的;判傷日期當然可以因應不同情況而作出改動,你現階段應該帶同所有新加的工傷病假紙,通知《職業醫學組》你的創傷情況轉趨惡化,要求將判傷日期更改,一般情況下會等待你完成所有工傷病假後再作安排的。

另外,腰部受傷的後遺症可大可小,千萬不要勉強復工,你現在應該盡量爭取繼續工傷病假,給予腰部充份的休息,否則情況惡化時很難根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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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5 10:00 pm
在僱傭條例內,有列舉一些終止僱傭合約的注意事項,其中有一條終止僱傭合約的限制是這樣寫的:

「僱主在未與因工受傷的僱員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之前,或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不可解僱僱員」

即是說,你的個案裡僱主的行為是違法的;其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如果因為想避免賠工傷而和僱員解約,可謂得不償失。

因此也許你應和公司的人事部反映此事,若無效便需要向勞工處尋求協助。(記得保留一切公司向你發出的解僱信通知、申報工傷 及 相關資料,勞工處才幫到你!)
參考: 個人知識及勞工法例
2008-05-05 10:00 pm
判傷日期是由工業傷亡賠償課定的,不會押後,除非傷者要求;
你一日未好番,一日都可以覆診,好番一段時間,又再覆診都可以,並且再取工傷病假, 到左判傷日,所有工傷病假資料交晒給判傷醫生,佢會判的o
在工傷期間 (未好番)時解僱是觸犯勞工法例的,
拿埋解僱信及工傷去勞工處勞資關係組告佢,
係去番工作地點佢區播1


收錄日期: 2021-04-16 17:27:4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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