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收毫子或一千蚊係唔係犯法嫁?

2008-05-05 2:01 am
唔收毫子或一千蚊係唔係犯法嫁?

如果我比錢.... 我D錢又係真既...
咁佢唔收會唔會犯法嫁?

回答 (2)

2008-05-06 6:07 am
✔ 最佳答案
先講毫子
毫子嘅使用係有法律依據嘅. 根據香港法例第章<硬幣條例>第2條 - 屬法定貨幣的硬幣 - 第1節: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授權發行硬幣, 其設計、 面額、 成分、 準重量及可容許的公差, 須於命令內指明,
而只要該等硬幣沒有經過任何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 即屬作為支付下列款額用途的法定貨幣 -

(a) 以面額不少於$1的硬幣而言, 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100;

(b) 以面額少於$1的硬幣而言, 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2。
即係你用毫子支付的款額多過$2, 咁對方有權唔收. 但支付的款額不超逾$2, 而對方唔收, 就犯法. 但犯嘅唔係刑事法, 所以如果你要追究, 只可以循民事訴訟去告佢.

再講一千蚊
法例只係規定一千蚊係法定貨幣, 但並無規限使用情況, 即係無規定一定要收. 所以對方有權唔收.

但始終買嘢係商業交易, 一個願賣一個願買. 你有權決定買唔買, 對方亦有權決定賣唔賣. 佢話你俾毫子或一千蚊就唔賣俾你, 你都吹佢唔漲, 因佢大可以話見到你太過高大威猛明艷照人唔賣俾你, 唔關毫子或一千蚊事.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2008-05-05 2:18 am
立法會八題:貨幣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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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的提問和財政司司長曾俊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從數月前市面發現多張偽冒由某銀行發行而仿真度極高的千元面額偽鈔,不少商戶拒絕收取該款紙幣。此外,近年越來越多商戶和職業司機拒絕收取市民繳付的一毫、兩毫及五毫硬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現時上述情況的普遍程度,以及這情況對貨幣流通及市民生活的影響;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以及會否提供渠道回收一毫、兩毫及五毫等小面額硬幣;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二) 有否考慮採取措施,例如加強紙幣的防偽特徵和宣傳教育,鼓勵各界人士接受所有法定貨幣;若有,措施的詳情及落實時間表;若沒有,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立法禁止商戶拒收任何屬法定貨幣的紙幣和硬幣;若會,立法時間表及建議的罰則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我們一直留意市面上拒收大面額紙幣及小額硬幣的有關報道和情況。根據警方前線人員的執法經驗及其他不同渠道得來的資料顯示,拒收情況並不普遍,亦沒有上升趨勢。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而言,過去兩年收到少於十位市民就商戶拒收硬幣的投訴。金管局亦有監察拒收大面額紙幣和小額硬幣對本港貨幣正常流通的影響。數據顯示拒收情況並未對硬幣的需求和流通情況帶來影響。事實上,市場對細面額的硬幣的需求仍有所增加,在過去兩年硬幣的流通量增加了0.6%。至於大額紙幣,由於今年三月間有一千元偽鈔出現,令到千元鈔票的流通量自三月起減少17%,而五百元則增加了18%。由於市民已提高警覺,千元偽鈔的數目已由三月份所發現的1,721張大幅回落至五月的69張。而在五月和六月期間,千元鈔票的流通量已穩定下來,再沒有繼續下跌,這表示市民對千元鈔票已逐漸恢復信心。

  現時大多數銀行是有提供免費的硬幣存款服務,每日會為客戶提供一次數量不多於三百至五百枚的硬幣兌換及存款服務,而不收取手續費。此外,據我們了解,有個別的私營保安押運公司會為商戶提供處理大量硬幣的服務,由於這些保安公司對硬幣有需求,它們樂意向個別行業(例如小巴公司)回收它們在營運中得來的硬幣。

(二)金管局一直以來採取不同的措施以保持貨幣穩定和提高鈔票的防偽能力及市民大眾對港元貨幣的信心。我們一直透過推出新的防偽特徵及鈔票設計來提高港鈔的防偽水平,力求減低偽冒鈔票的風險。最新版的銀行紙幣是在2003至2004年間推出。自1985年以來本港已推出5款千元鈔票,相比其他國家,我們是更積極地提升新鈔票的防偽特徵。展望未來,金管局將會繼續研究不同的技術,力求改進鈔票的防偽水平及設計。七月初發行的塑質鈔票正是一個好例子。

  在宣傳教育工作方面,金管局已聯同警方安排一連串講座,教導銀行員工、找換店職員及零售從業員對港鈔防偽特徵的認識及如何辨別新款偽鈔,加強他們對大額鈔票的信心。金管局將會繼續與警方聯合舉辦這類講座,除教導業界如何辨別偽鈔之餘,亦會解釋《法定貨幣條例》的涵義和交易雙方接受貨幣的適當做法。金管局亦已在網站上載如何辨別鈔票真偽及認識2003年新版鈔票新增的防偽特徵的資料。上述工作將會持續進行,並按需要予以調整。

(三) 根據現行《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及《硬幣條例》所發行的紙幣和硬幣均為香港的法定貨幣。作為法定貨幣,它是一種有效和合法的支付媒介,在法律上被視為可充分及有效地履行支付義務。然而,在任何商業交易中,交易雙方均可自行決定交易條款,包括決定使用何等支付媒介。對商品和服務供應商而言,是否接受任何面額的紙幣和硬幣以支付某項交易純粹是他們的商業決定,上述條例並沒有賦予任何權力迫使供應商接受這些貨幣。雙方如有爭拗,警方會當作一般「糾紛」案件處理,協助雙方調解。

  我們亦對其他國家就「法定貨幣」的法例和行使方法作出研究。據我們了解,在大多數國家包括英國、加拿大、澳洲、美國和新加坡等地,均有「法定貨幣」的條例以確立當地貨幣的法定地位,但卻沒有強制當地居民或商品和服務供應商必須接受當地法定貨幣作為支付媒介或設立罰則來懲罰拒收者。在該等國家,買賣雙方可以自行決定支付的媒介,所以香港與上述國家的情況相若。

  我們相信現行由買賣雙方決定支付方法,可以鼓勵其他支付媒介(例如電子貨幣)的發展,這與上述國家所採取的開放態度相若。相反,立例禁止商品和服務供應商拒收法定貨幣,便會窒礙科技和更有效的電子支付媒介的發展,亦會為營商帶來不便,例如商戶會因未能提供足夠的找贖來接受大面額鈔票而觸犯法例。

  我們在考慮以上的因素和大多數國家的情況後,認為容許買賣雙方自行決定支付媒介較有彈性,這樣亦可以鼓勵支付媒介多元化的發展,從而促進香港的經濟發展,故此我們無意立例禁止拒收法定貨幣和定下罰則。




2007年7月4日(星期三)

收錄日期: 2021-04-15 19:47:4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504000051KK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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