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的工作及它負責甚麼的罪行?

2008-05-04 8:27 pm
高等法院的工作及它負責甚麼的罪行?PLEASE

回答 (1)

2008-05-04 8:49 pm
✔ 最佳答案
高等法院由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組成,具上訴及原訟司法管轄權,即可以聆訊上訴案件,又可以審理初審案件。

上訴權為香港法律制度內重要的一環,據此較高級別的法院得以覆核基層法院的判決。上訴制度旨在確保經由上訴至更高級別的法院,可以修正任何據稱在法庭聆訊、在有關程序、或實質上在調查過程中出現的失誤。

上訴法庭
上訴法庭聆訊的刑事及民事上訴案件源自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土地審裁處、各別的審裁處及有關條例所指定的法定團體。

1) 刑事上訴
刑事案的被告人被定罪後不服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法官的判決,可在定罪/判刑當日起計28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被告人未能在限期內提出上訴,可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被告人可就定罪、刑罰、或兩者提出上訴,於限期內提交上訴通知書(第十一款表格)予高等法院書記主任存檔,通知書內列明上訴理據。該表格可在高等法院大樓書記主任辦事處或被告人服刑的地點索取。存檔並不需要繳付費用。

初步的上訴文件齊備後,書記主任會把文件寄交上訴案各方。至於進一步的文件,再經有關上訴案的司法常務官批准或法官批示而按要求備妥後,再交有關人士。

一位上訴法官在聆訊申請後可拒絕上訴許可,或進行提訊,以確定案件準備就緒,準備好的案件會獲編定上訴聆訊日期。

上訴聆訊完畢後,由兩位或三位上訴法庭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可以口述或書面宣判上訴駁回或上訴得直,亦可另定日期頒布或宣讀判決書。

上訴得直者,刑期可獲減輕。但上訴失敗,上訴法庭或會增加刑期;或會頒令扣時,即將部分扣押等候上訴的時間,不計算在刑期之內。

2) 民事上訴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任何一方如不服法官的判決,應向該位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一般情況下, 非正審的判決或命令, 由判決或命令加蓋印章日或以其他方式成為完備的日期翌日起計14天內提出 ;其他判決或命令則28天內提出)。如申請遭法官拒絕,申請人可在申請被拒絕當日起計14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可在決定授予上訴許可時加上訟費及保證金等條款。

原訟法庭及土地審裁處的案件上訴時,毋需申請上訴許可,唯純粹針對訟費問題的上訴則除外。

獲得上訴許可或擁有上訴權的一方須:

把一份上訴通知書送交原審法庭存檔,同時把副本送達訴訟的另一方;
呈交一份法庭已蓋印的判決書及兩份上訴通知書予司法常務官。其中一份上訴通知書須註明已繳付的法庭費用,另一份則註明通知書送達另一方的日期;
於上訴排期後的4天內把排期聆訊通知書送交獲送達上訴通知書的各方;及
向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申請編定上訴聆訊日期,申請表可於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索取。
聆訊日期在民事上訴案件司法常務官發出排期聆訊指引後編定,並書面通知訴訟各方。法庭審理上訴時,通常由3位或間中由2位上訴法庭法官會審。

上訴案訴訟各方均可親自訴訟。司法常務官認為有需要時,可進行指引聆訊。訴訟任何一方是有限公司者,除非獲得法庭特別許可,否則必須延聘律師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語文

上訴案件可以中文或英文(兩種法定語文中之一種)聆訊。除非上訴人向上訴法庭申請採用另一種法定語文,否則,上訴通常以原審採用的語文進行。上訴法庭可批准或拒絕上訴人有關語文的申請,並以此為最終的決定。

進一步上訴
訴訟任何一方不服上訴法庭的判決,可以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

原訟法庭
如上文所述,原訟法庭具有上訴及原訟司法管轄權,包括刑事及民事案件

1) 上訴司法管轄權
源自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
原訟法庭審理裁判法院的刑事上訴。被告人不服裁判官的決定,可在裁判官作出判決後14天內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源自審裁處的上訴案件
原訟法庭審理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上訴案件。

訴訟一方應在有關條例所列明的限期內,把上訴許可申請書呈交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存檔。申請表格可在高等法院大樓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書記主任辦事處或有關的審裁處/仲裁處的登記處索取。

上訴許可申請會由原訟法庭法官聆訊。法庭批准上訴許可申請,便會書面通知訴訟各方。收到通知後,訴訟一方須向法庭存檔一份原訴動議通知書,並繳交訂定的法庭費用。然後,法庭會發信通知訴訟各方,前來書記主任辦事處編排上訴聆訊日期。上訴許可只授予涉及法律觀點的案件。

要是原訟法庭法官拒絕授予上訴許可,這是該訴訟的最終決定,不可再進行上訴。

訴訟一方如未能在限期內提出上訴,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逾期上訴許可。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源自聆案官的決定的上訴案件

對於聆案官的決定,與訟人亦有權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上訴。

2) 原訟司法管轄權

I) 刑事司法管轄權

原訟法庭審理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販運大量危險藥物及複雜的商業詐騙等。這類案件,大部份在裁判法院完成初級偵訊後移交原訟法庭。

這類案件一般由原訟法庭一位法官,連同由7人組成的陪審團在公開法庭上審訊。經法官頒令,陪審團成員可增至9人。刑事檢控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負責。

2008-05-04 12:50:28 補充:
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編排案件於排案日由排案官編定審訊日期,並書面通知訴訟各方出庭日期。排案官會在排案日同時編定審前覆核及審訊的日期。

被告人若沒有律師代表,應從速諮詢法律意見,或考慮申請法律援助。若決定不延聘律師,則應在審訊前為如何答辯早作周詳準備。如打算傳召證人,應填寫一份申請證人傳票的資料詳情,連同證人傳票交書記主任存檔。法庭會安排執達主任送達傳票。

主審法官通常會在審訊前6個星期舉行審前覆核,檢討案件審訊的準備工作及給予有關審訊的指令。

語文
審訊可採用中文或英文進行。訴訟一方若要求使用中文,應在排案官編排審訊日期時提出。如申請獲准,法庭會安排一位雙語法官審理該案件。排案官有權准許或拒絕申請。

2008-05-04 12:51:22 補充:
上訴
被告人不服法庭的決定,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II) 民事司法管轄權
原訟法庭的民事司法管轄權並無限制,可審理所有民事事宜。原訟法庭審理的民事訴訟,通常包括下列類別:

海事
破產
涉及合約的申索
侵權申索
公司清盤
涉及建造的仲裁
婚姻法律程序有關子女管養及濟助
租購
禁制令
知識產權
司法覆核
按揭
人身傷害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
訴訟各方應注意,若所申索的金額稍多於100萬元,可考慮放棄餘額,使案件可由區域法院審理。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區域法院的訟費較原訟法庭為低。

2008-05-04 12:52:04 補充:
怎樣在原訟法庭進行民事訴訟?
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一方(原告人)向另一方(被告人)進行民事訴訟,可選取的方法有三種,原告人可以:

延聘律師代為辦理
向法律援助署尋求協助
親自訴訟
某些類別例如幼童、智障人士及有關死者遺產等的訴訟,只能由代表人開始訴訟。原訟法庭訴訟中的任何一方,不論原告或被告,為有限公司者,除非獲得法庭特別許可,否則必須聘請律師代表公司訴訟。

2008-05-04 12:53:19 補充:
.
參考: , 高等法院

收錄日期: 2021-04-29 22:50:4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504000051KK01046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