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節日的問題

2008-05-04 8:09 pm
是否只有假期的日子才算是法定的節日?

是否只有法定節日才是屬於香港的節日?

世界環境日算是節日嗎?如果是節日,它又是屬於香港的嗎?
更新1:

(請符加原因) 為什麼?

回答 (1)

2008-05-11 10:59 pm
✔ 最佳答案
名義上,除了星期日外,香港每年有17天公眾假期(俗稱「銀行假期」、「寫字樓假期」、「紅字」、「紅日」等,香港版本的日/月/年曆上,該17天通常以紅色標示),但根據香港法例第149章《公眾假期條例》第2條《釋義》,該17天是銀行、教育機構、公共機構辦事處和政府部門遵守為假期的日子。如非上述機構,並不適用於《公眾假期條例》,其僱員的假期僅受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保障,當中第39條《假日的給予》,只規定其中12天公眾假期為僱主必須給予僱員的假期,這12天稱為法定假日(俗稱「勞工假期」、「工廠假期」等),當中包括:1月1日、農曆年初一、農曆年初二、農曆年初三、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中秋節翌日、國慶日、重陽節、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冬節或聖誕節其中1天)。
任何僱員,都可享有法定假日,如法定假日適逢僱員的休息日(即每星期例假,通常是星期日),應於休息日翌日補假。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如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便可享有相等於僱員該日正常工資的假日薪酬。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便須在事前至少48小時通知僱員,並在該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換言之, 耶穌受難節 、耶穌受難節翌日、復活節星期一、佛誕和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屬「不是法定假日的公眾假期」,僱主如非《公眾假期條例》內指定的機構,及無在僱傭合約註明僱員是放公眾假期的話,便有權要求僱員在上述「不是法定假日的公眾假期」期間如常上班,且不給予任何補假或補薪。因此,對於普羅大眾來說,所謂的公眾假期,其實只是一項額外福利,並非真正屬於「公眾」的假期。這明顯有別於大部份國家或地區,「紅色日曆」就必定全民放假,即使上班者亦必有補假及/或補薪的安排。
當公眾假期適逢星期六,即使實行5天工作制,亦不設任何補假。如適逢星期日,則會另日補假,補假方式則依不同節日而定。
農曆年初一至年初三,當中任何1天適逢星期日,會於年初一前1天補假。
中秋節翌日適逢星期日,會於前1天,即中秋節當日補假。如適逢10月1日,即與國慶日是同1天,則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該天的另1天補假。
重陽節適逢星期日,則於翌日補假,或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該天的另1天補假。
至於其它公眾假期適逢星期日,則一律於翌日補假。
換言之,如中秋節翌日是星期日,就會在星期六補假;如農曆年初一是星期四、五、六、日任何1天的話,則農曆年初一至年初三3天假期(或其補假日)中,一定會有其中1天是星期六;此外,幾乎每年均有一定數量的其它公眾假期適逢星期六,其中耶穌受難節翌日更一定是星期六;但不少機構在星期六、中秋節當日和年初一前1天, 卻會提早下班甚至全日放假,形成假期重疊卻沒有補假,變相是損失了部份公眾假期。因此,除非索性放棄星期六全天或半天放假,從事星期六全天上班(或任何每週6天工作)的工作,否則所謂每年17天的公眾假期,根本無可能完全放足。
參考: wikipedia


收錄日期: 2021-04-20 13:07:2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504000051KK00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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