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刑事案嗎? 希望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解答。感激!

2008-05-04 10:29 am
請問控罪「沒有提供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的詳情或出示該等詳情的証明或沒有出示身份証明」是刑事案嗎? 不認罪的話最高判罰什麼? 會留有案底嗎? 認罪的話又如何? 謝謝!

回答 (2)

2008-05-04 6:04 pm
✔ 最佳答案
根據香港法例第177A章《1980人事登記(修訂)條例》規定,凡年滿十五歲的香港市民於外出時,必須隨身攜帶身份證,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向查證人士(警務人員、入境事務隊成員),解釋自已住在哪裡,並能在到時向查證人士出示身份證,否則便屬違法。

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二級罰款及監禁一年。  有時,我們會到樓下寄信或買東西,若有警察查閱身份證,被截查人士可向警方解釋自己住在何處(所處的位置必須在住所一百米範圍內),並能向他們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便可獲豁免檢控。 初犯認罪一般判罰款。
2008-05-07 8:55 pm
照你的問題看後,我所了解的就是你被警方遇到但你就沒有帶備身証出街,倘若你只是收到傳票,到了觀塘裁判法院審訊,就算答辯階段過埋,都只是民事案,而亦不會留有案底,倘若你是曾被帶回差局並打過手指模咁就會才在觀塘裁判法院審訊,咁就會係刑事案亦會留有案底。因為收到傳票與否都會經過觀塘裁判院提堂,被判作刑事案和留有案底最緊要決定于曾否被帶返警處和有否被打手指模。祝好彩並請放心!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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