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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現在想離婚(無子),他又沒積蓄(但有工作),我在離婚後的生活費是否可以合法要求他負擔贍養費?而一個月可以要求多少?
「贍養費」的英文是ALIMONY﹐日文直譯是
「(離婚後・別居後に夫が妻に支払う)生活費、扶養手当、扶養料、別居手当、離婚手当」
中文「贍養費」跟日文「慰謝料」有點接近﹐但離婚時沒有子女﹐日本女性一般是不能跟前夫拿生活費的。
日本法律並沒有像其他國家一般
規定符合一些條件下(例如通姦之類)離婚後
夫或妻需要支付「贍養費」(=生活費)維持對方的生活水平
但日本的離婚協議事項包括以下
1. 慰謝料(いしゃりょう)﹕
。因夫妻一方的不法行為造成精神苦痛的損害賠償(一筆過的賠償)﹐需在不法行為發生後三年內索償
2. 財産分与(ざいさんぶんよ)﹕
。結婚後﹐雙方共同購入的財產(=共有財產)﹐或雙方協力但以單獨名義購入的財產(=實質共有財產)屬財産分与對象
。但結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或婚姻中因繼承或贈與以單獨名義得到的財產(=特有財產)則不屬財産分与對象
3. 養育費(よういくひ)﹕
。離婚後﹐原則上未成年子女撫養權(=親權)歸母親。丈夫有義務支付未成年子女養育費
> 2. 若是日本先生不想離婚但是暫時分開,而我想回台灣住一段時間,我們願意等三年後我的永住權審核"通過"的話(我未來想在日本生活),我應該注意哪些事項?譬如不可離開日本幾個月以上等等的....越精闢越好謝謝!!
如果申請多次再入國許可﹐可以在護照簽証有效期內多次出國入國
日本人配偶者簽証一般是1年至3年
注意事項就是必須在再入國許可有效期滿之前回到日本
也可參考下面的永住許可資料
永住許可的審批標準
http://hk.myblog.yahoo.com/janusama/article?mid=2571
永住許可與不許可的決定的事例 Part 1
http://hk.myblog.yahoo.com/janusama/article?mid=2574
永住許可與不許可的決定的事例 Part 2
http://hk.myblog.yahoo.com/janusama/article?mid=2575
> 3. 聽說日本去年開始,日本離婚之後男子的老人年金是在六十歲之後自動分二分之一給離婚的太太是真的嗎?有何限制以及結婚年間限制?比如說必須滿幾年以上之類的....(越詳盡越好謝!!)
丈夫有加入厚生年金﹐妻子是第3號保險者﹐2008年4月開始的婚姻期間內的有關年金﹐會自動分二分之一給妻子。
年金分割條件
1。年金受給資格原則上需要加入年金計劃25年﹐不足25年則未夠資格拿老齢基礎年金
2。年金分割建基於婚姻期間﹐丈夫婚前的年金﹐妻子是不能分割的。
例如丈夫於50歲跟妻子結婚﹐於55歲離婚。妻子最多可以跟丈夫分享5年婚姻期間年金的一半
3。專業主婦沒有加入年金計劃﹐祗要丈夫將妻子作為第3號保險者加入國民年金﹐妻子仍可當作有加入年金計劃。
> 4. 現在全身都在痛,這是第二次我報警了(他不想我報警所以使用男性本身力氣大ㄉ優勢把我的手機搶壞了,而他說是為我們好所以搶手機,而我不知道我應該怎麼辦,他也不會再給我錢了...我該怎麼一個人在沒甚麼錢ㄉ情況下獨立?新工作我是回台灣可以找!!但是因為自己單親家庭(後母很兇我已經十年沒回家住都自己獨立!!)所以我可以告他嗎?若是它也告我拿刀子但是我是自我防衛的情況(有瘀青以及紅腫),日本法官會不會袒護日本人呢?我又不是日文很強,所以又很難找日本律師溝通....><我該怎麼做比較好?
你想告丈夫甚麼給想得到甚麼呢
成功的話有可能得到慰謝料
這些事情最好找專業的律師解決
但因語言問題不能跟律師順利溝通的話會有點困難
****************
専業主婦にやさしい離婚時の年金分割|厚生年金・国民年金情報通
http://www.office-onoduka.com/nenkinblog/2007/06/post_79.html
浮気・離婚対策講座
http://www.102.jimusho.jp/index.html
祝順利解決
2008-05-05 12:14:43 補充:
申請永住權好像沒有所謂「三年的居住權」這個條件
若是日本人、永住者或特別永住者的配偶(通常簽証會批1年-3年),其實際婚姻生活必須持續3年以上,並繼續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即是如在外國結婚住了2年來日本住1年也符合資格);若是其子女等,則必須持續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
2008-05-05 18:05:58 補充:
> 如果真是結婚三年,"一年"日本居住時間才能申請永住,
這是最短的日本居住時間了﹐假設海外結婚住2年﹐回日本住1年
> 那請問娜"三年"如果常常回台灣住是否有影響審核?那如果居住"一年"是否都不能回台灣?(出國旅遊是否也有所時間限制?)謝謝!!!
計算 "日本居住時間" 時﹐海外旅遊等人不在日本期間是不計在內的﹐要在日本住滿12個月喔。
2008-05-05 20:53:40 補充:
自己提供意見習慣引用法律條例因這比較有根據
上面提到「同時拿三年跟永住同時申請的」是否指拿三年日本人配偶者在留許可(即配偶簽証3年)同時申請永住許可呢﹐但用「居住權」會容易混淆「永住權」
我引用關於永住權歸化雙重國籍相關的法律條件﹐自己當然有接觸也有相當認識
如果初學者對我的引用覺得有哪一些地方不妥當或錯誤﹐歡迎提出指正
3樓提到另外一則知識﹐但那則知識沒有指出就算不申請歸化其實一樣可以在外國人登錄証更改通用名﹐雖然沒有更改護照裡的名字﹐但已可在銀行戶口及其他日常生活甚至買房置業中使用﹐相當方便。
2008-05-05 21:03:08 補充:
根據規定並不需要「居留權拿到三年過才能申請永住權」。
日本人配偶者祗需「實際婚姻生活必須持續3年以上,並繼續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實際婚姻至少3年﹐日本居留至少1年。即是在外國結婚2年﹐回日本住1年就可以申請永住許可。但如果在日本結婚後去外國﹐祗要結婚滿3年﹐日本住滿1年也夠資格。
2008-05-06 04:40:30 補充:
引用生活實例幫助別人是很好的﹐但也要建基於正確的法律認識﹐例如說「居留權拿到三年過才能申請永住權」就不符合日本的法律。至於我有沒有真正接觸這些問題﹐我祗有在日本住了9年還不太多﹐但已申請了永住許可﹐歸化申請表格也填過﹐考慮過我家小孩雙重國籍問題﹐我家是國籍結婚﹐外國人登錄証也曾更改通用名﹐有買車買房子。在這裡提的都是實際經驗。再補充一下﹐法律規定最低條件是這樣﹐但實際執行可能會更嚴格要求。
2008-05-07 13:32:48 補充:
據自己以前申請的經驗﹐我家也是國際結婚﹐在外國舉行﹐過了2年才以「企業内転勤」在留資格來日本工作﹐來日本1年後才轉為配偶簽証﹐再申請永住。
> 請問Jan您所回答的條件中,"結婚三年"若是沒有住在一起也ok嗎?其三年有一半以上時間在台灣住會不會影響審核結果??
"結婚持續3年以上" 及 "持續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 是可以一起計的
"結婚三年"中祗要有1年持續在日本居留就可以﹐其他2年在外國沒有關係
但是 "結婚三年" 若是沒有住在一起﹐就要看你怎樣向入管證明 "實際婚姻生活持續3年以上" 了﹐例如有特別原因分開居住等等
2008-05-07 13:37:13 補充:
> 而日本國內"一年"是指上述結婚三年之後的一年(旅遊時間不算)的"365天留日",加起來之後一年時間,是這樣子的意思嗎?就是我長期不在日本也ok嗎?
我的個人理解是﹕
。日本國內"一年"可以包括在結婚三年之中的一年 (自己當時申請是這個情況)
。祗要 "婚姻生活持續3年" + "持續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 就算長期不在日本也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