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太太啦咁做, 巳經犯咗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B條 - 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
凡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 主要誘因) -
a. 不誠實地獲得免除作出付款的全部或 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 而不論該法律責任是他本人的 或 是另一人的 ;
b. 意圖不履行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不論是否永久地不履行), 或 意圖讓另一人如此辦,而不誠實地誘使債權人或 任何代表債權人 申索款項的人等候付款(不論付款日期是否獲得延期)或 放棄要求付款;
c. 不誠實地取得任何豁免或減除作出付款的法律責任, 則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0年。
與及
<盜竊罪條例>第18A條 -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 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 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0年。
到電話公司告上法庭追討欠款時, 你兒子會被傳召出庭. 當法官見到你兒子嘅情況, 就會知道佢絕對唔可以去開設手提電話戶口, 咁即係有人盜用你兒子的身分證. 咁佢就會下令報警. 你太太會有可能坐監. 而且你明知你太太咁做而唔去告發佢, 你就係知情不報, 同樣犯法, 可判監禁3個月.
你而家唯一可做, 就係立刻找哂d電話數, cut哂d 電話戶口, 以免被告上法庭. 再收起你兒子的身份証, 唔俾你太太攞到. 再穩陣d, 去信所有電話公司, 附兒子ID copy, 話呢個人係自閉及弱智的, 唔可以開電話戶口, 請佢哋blacklist咗你兒子.
小心佢下次用你兒子的身分證去申請信用咭或借貸, 咁你重大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