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車輛在截查時發現套上另一部車之車牌!!!

2008-05-04 5:03 am
一部車輛在被警察截查時發現套上另一部車之車牌, 經查問司機(即登記車主後得知其套上另一部車之車牌逃避被影快相, 剔除了偷車及其他刑事罪行, 咁警察應將會採取拘捕行動或票控行動呢???

回答 (2)

2008-05-05 7:51 am
✔ 最佳答案
必然控罪:

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 及

章: 374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憲報編號: 3of2002
條: 111 條文標題:文件的偽造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2年第3號第15條
(1) 凡意圖欺詐而─
(a) 偽造、更改、使用,或借予或容許任何人使用本款適用的文件或其他物件;或
(b) 製造或管有與本款適用的文件或其他物件極為相似的任何文件或其他物件,以致有刻意欺詐目的,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3年。 [比照 1972 c. 20 s. 169 U.K.]
(2) 第(1)款適用於以下文件及其他物件─
(a) 根據本條例發出或規定出示的任何牌照、執照、許可證、證明書、證書、通知書或其他文件;
(b) 任何登記號碼;
(c) 任何由製造商附於車輛的識別標記;
(d) 根據本條例規定標明在車輛上的標記或詳情;
(e) 香港以外國家或地方所發出的任何當地駕駛執照或許可證或國際駕駛許可證; (由2002年第3號第15條修訂)
(f) 車輛製造商或任何其他主管當局就有關車輛的構造及裝備所發出的任何文件或證明書。 (由1984年第66號第12條修訂) [比照 1972 c. 20 s. 169 U.K.]
(2A) 任何人意圖欺詐而─
(a) 偽造泊車儲值卡或泊車票;或
(b) 製造或管有任何與泊車儲值卡或泊車票極為相似的文件,以致有刻意欺詐目的,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3年。 (由1991年第61號第4條增補)
(3) 任何人為著─
(a) 取得本條例下的任何駕駛執照、車輛牌照、許可證、證明書、證書或其他文件;
(b) 進行汽車過戶,不論是轉予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
(c) 達致更改任何該等文件;
(d) 阻止任何該等文件的發出或更改,或阻止對任何該等文件所作增補或就任何該等文件施加限制;或 (由1984年第66號第12條修訂)
(e) 任何根據本條例規定作出或給予的其他申請或通知, (由1984年第66號第12條增補)
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比照 1930 c. 43 s. 112 U.K.]
(4) 如署長覺得根據本條例獲發執照、牌照、許可證、證明書、證書、通知書或其他文件的人,為著取得有關文件的發出或更改而作的任何聲明或陳述,在要項上是虛假的,則署長在給予該人不少於7天的通知書,知會該人署長擬取消有關文件後,可取消該等文件;如該人在接獲上述通知10天內沒有將該等文件送交署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5) 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如任何人曾獲發給駕駛執照,則此項事實即為該人為著取得該駕駛執照曾就他未曾被取消持有或取得駕駛執照資格而作出聲明的證據。

或者加控:

駕駛一輛未領有牌照車輛 ~ 如果該車是沒有登記的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無!因為偽造文件已包含刻意欺詐目的

2008-05-05 3:04 am
1, 妨外司法公正
2, 偽造文 件.


收錄日期: 2021-04-20 11:58:5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503000051KK0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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