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密行為會否構成通姦罪

2008-05-03 7:28 pm
想請問各位,如果一個已婚男人與非妻子的女子在公眾地方拖手,親吻或其他親密行為(沒有任何性接觸),妻子能否控告丈夫通姦?

要通姦罪成,是否一定要有確實的通姦證據?

除了抓姦在床,丈夫與另一女子發生性行為的照片或聲帶,還有什麼算是確實的通姦證據?丈夫進出該女子住所的照片可以成為證據嗎?

回答 (4)

2008-05-03 9:08 pm
✔ 最佳答案
通姦不是用來告的,是婚姻到達無可挽救地步而離婚的其中一種法律理據。

的確捉通姦的確要有證據,捉姦在床,丈夫與另一女子發生性行為的照片或聲帶已經足夠。親密行為只能用作懷疑此男性可能與非妻女子有更親密關係,不能指證通姦。

其他證據比如雙方一起用過的安全套,他向妻子承認通姦,等等都可以。

但如果妻子原諒了丈夫的行為,通姦就不會成立。而且在妻子知道丈夫通姦(確實有證據時)後的6個月內要用此作為理據離婚,不言法律視妻子己原諒丈夫,並不能以通姦離婚。通姦理據失敗之後,如果要離婚就要依靠其他理據離婚。
參考: 個人意見
2008-05-04 6:22 am
可以是通姦呀
你說的已經可以是通姦證據啦...
2008-05-03 9:15 pm
辦理離婚入稟的其中一項依據,是答辯人在婚內對入稟人不忠,在外與另一異性發生性關係,通稱為「通姦」(Adultery)。入稟人除了要就通姦這項事實提出証據外,還須要証明,由於答辯人這種通姦行為的緣故,使他無法容忍與他一同居住。

入稟人的聲請(Petition),現已由表格填報方式提出,即表格三,可在高等法院大廈的經歷司辦事處索取。入稟人在填表後,得經過經歷司審閱,經批准後才可以向答辯人傳達(Service)。因此,如果入稟書內容起疑點,譬如入稟人在獲知答辯人與人通姦後,繼續與他同住,經歷司會提出疑問,指出依據條例,入稟人已算諒解(Reconciliate)了答辯人,事情便算告吹,在此情況之下,入稟人便得提出更多聲請依據。

無需指明與誰通姦

所謂同住,依案例是指同一住所(Household),換言之,如果經歷司發現入稟人和答辯人仍居住同一住址,便可表面推斷雙方是居於同一住所。當然,入稟人可詳細具體列出聲請內容,指明雙方雖然居住同一住所,但因二人再沒有同睡,更沒有性事,沒有同吃飯諸如此類,則根據以往的判例,如此雙方便不屬居住同一住所,兩人仍舊未曾修好。

通姦不容易舉証,當然,如果答辯人和情婦或情夫生下孩子,或答辯人親口或白紙黑字承認,是最好不過的事情。答辯人承認通姦,並不用指名道姓與誰,在那日期地點與人通姦,換言之,即使歡場過客,也足以收到此效。
入稟離婚後宜分開居住

嚴格來說,單通姦這事實不足以支持離婚令的頒佈。離婚的因由只有一個,即雙方的婚姻關係已到達一個無法可以挽救保留的地步(Irretrievable Breakdown),通姦以致使入稟人無法與答辯人同住,只是顯示這因由的依據。換言之,如果入稟人明知答辯人在外花天酒地,滾紅滾綠,卻仍無動於中,則這事實說明入稟人仍舊可與答辯人雙好,婚姻仍然有其可取性。

由此,如果發現丈夫與另一異性發生性行為的話,應立即與他停止相好,法例說明,如果入稟人在知道通姦的事實後,仍與答辯人居住超過半年以上,則通姦便不可以成為入稟的依據。

以通姦為依據的離婚入稟聲請,可將情夫情婦列為第二答辯人,在此情況下,入稟人便要準備兩份入稟書,附上表格四,供兩答辯人作答。表格四可由法院辦事處獲得,內容絕大多數只是「是非題」,答辯人只用看自己意願,填上是或否,填上日期並加簽署,交上法院,便告完成。

答辯人在填表後,如果並不提出絲毫的抗辯,可讓入稟人獲單方面的判令,離婚聲請便算湊效。現在的離婚入稟案件,手續已比以前簡化了很多,這當然是一件好事,因為手續繁複的話,只會令人對離婚聲請望而生畏,婚姻既已破裂,當然再沒有存在的必要,解除婚約,讓雙方各自可尋找自己的新生活,是十分應該的。

2008-05-03 13:16:44 補充:
根據香港法例,通姦並不是罪,而是一個辦理離婚入稟的其中一項理由!

2008-05-03 13:17:06 補充:
希望答案可以幫到你喇!
2008-05-03 7:34 pm
此外如有在一起過夜的証人或証據也可被告通姦。

收錄日期: 2021-04-25 22: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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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503000051KK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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