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一、應備文件:
1. 買賣雙方國民身份證正本(個人名義)、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公司行號名義)
2. 蓋有買賣雙方印章之「汽(機)車過戶登記書」二份。
3. 行車執照。
4. 以新車主名義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5. 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機車免)。
二、辦理程序:連同應備文件,至本所汽、機車車輛異動窗口抽取號碼單等候窗口叫號辦理(機車可用通信方式辦理,請參閱通信作業服務))。
三、規費:
1. 汽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二○○元。
2. 機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一五○元。
3. 另需補發新領牌照登記書者新台幣十五元。
四、注意事項:
1. 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或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者,請先結清;凡於繳納上述稅費後之一個月內申辦者,請攜帶當期收據。
2. 凡以個人名義購置自用小貨車者,一人以一輛為限,並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3. 車輛如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者,應先辦妥動保註銷登記。
4. 經法院查封或經司法、治安、稅捐等機關通知禁止異動之車輛,未經塗銷不准予辦理過戶登記。
5. 營業車須有雙方監理機關公文。
6. 自用大客貨車須先取得核准公文後,辦理繳銷重領,不得辦理過戶。
7. 車主死亡辦理過戶,應依遺產稅法規定檢附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機車免)、拋棄(繼承)權同意書或家族會議決議書及全戶戶籍謄本或法院認證文件辦理。
8. 特製車、教練車買主不再使用該車改裝、加裝之設備者,應先拆除該設備經檢驗合格同時辦理變更登記及過戶手續。
9. 幼童專用車出售時應將車輛變更為普通小自客貨車經檢驗合格後,同時辦理變更即過戶手續。
10.流當車輛辦理過戶,應繳驗當舖商業同業公會流當證明、當舖營業登記證影本、當舖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11.指定檢驗日期屆滿時或出廠日期超過10年以上之車輛,需先行臨時檢驗合格後辦理。
12.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