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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由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組成,具上訴及原訟司法管轄權,
即可以聆訊上訴案件,又可以審理初審案件。
上訴權為香港法律制度內重要的一環,據此較高級別的法院得以覆
核基層法院的判決。上訴制度旨在確保經由上訴至更高級別的法
院,可以修正任何據稱在法庭聆訊、在有關程序、或實質上在調查
過程中出現的失誤。
-上訴法庭
上訴法庭聆訊的刑事及民事上訴案件源自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土
地審裁處、各別的審裁處及有關條例所指定的法定團體。
1) 刑事上訴
刑事案的被告人被定罪後不服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法官的判決,可
在定罪/判刑當日起計28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被告人未
能在限期內提出上訴,可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被告人可就定罪、刑罰、或兩者提出上訴,於限期內提交上訴通知
書(第十一款表格)予高等法院書記主任存檔,通知書內列明上訴
理據。該表格可在高等法院大樓書記主任辦事處或被告人服刑的地
點索取。存檔並不需要繳付費用。
初步的上訴文件齊備後,書記主任會把文件寄交上訴案各方。至於
進一步的文件,再經有關上訴案的司法常務官批准或法官批示而按
要求備妥後,再交有關人士。
一位上訴法官在聆訊申請後可拒絕上訴許可,或進行提訊,以確定
案件準備就緒,準備好的案件會獲編定上訴聆訊日期。
上訴聆訊完畢後,由兩位或三位上訴法庭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可
以口述或書面宣判上訴駁回或上訴得直,亦可另定日期頒布或宣讀
判決書。
上訴得直者,刑期可獲減輕。但上訴失敗,上訴法庭或會增加刑
期;或會頒令扣時,即將部分扣押等候上訴的時間,不計算在刑期
之內。
2) 民事上訴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任何一方如不服法官的判決,應向該位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一般情況下, 非正審的判決或命令, 由判決或命令加蓋印章日或以其他方式成為完備的日期翌日起計14天內提出 ;其他判決或命令則28天內提出)。如申請遭法官拒絕,申請人可在申請被拒絕當日起計14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可在決定授予上訴許可時加上訟費及保證金等條款。
原訟法庭及土地審裁處的案件上訴時,毋需申請上訴許可,唯純粹針對訟費問題的上訴則除外。
獲得上訴許可或擁有上訴權的一方須:
把一份上訴通知書送交原審法庭存檔,同時把副本送達訴訟的另一方;
呈交一份法庭已蓋印的判決書及兩份上訴通知書予司法常務官。其中一份上訴通知書須註明已繳付的法庭費用,另一份則註明通知書送達另一方的日期;
於上訴排期後的4天內把排期聆訊通知書送交獲送達上訴通知書的各方;及
向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申請編定上訴聆訊日期,申請表可於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索取。
聆訊日期在民事上訴案件司法常務官發出排期聆訊指引後編定,並書面通知訴訟各方。法庭審理上訴時,通常由3位或間中由2位上訴法庭法官會審。
上訴案訴訟各方均可親自訴訟。司法常務官認為有需要時,可進行指引聆訊。訴訟任何一方是有限公司者,除非獲得法庭特別許可,否則必須延聘律師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語文
上訴案件可以中文或英文(兩種法定語文中之一種)聆訊。除非上訴人向上訴法庭申請採用另一種法定語文,否則,上訴通常以原審採用的語文進行。上訴法庭可批准或拒絕上訴人有關語文的申請,並以此為最終的決定。
進一步上訴
訴訟任何一方不服上訴法庭的判決,可以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詳情請參閱「終審法院」小冊子
-原訟法庭
如上文所述,原訟法庭具有上訴及原訟司法管轄權,包括刑事及民
事案件。
2008-04-30 20:29:39 補充:
總結:
高等法院分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佢又可以聆訊上訴案件,又可以審
理初審案件。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可處理的民事事宜:
海事
破產
涉及合約的申索
侵權申索
公司清盤
涉及建造的仲裁
婚姻法律程序有關子女管養及濟助
租購
禁制令
知識產權
司法覆核
按揭
人身傷害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