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住宅稅的問題

2008-04-30 10:45 pm
原有一屋,登記為太太名字。另有二位女兒,大女兒已出嫁。
現另於三峽購買新屋,原屋亦想保留,且本人為殘障,戶籍希望保留於原址(因台北市福利較佳)。
想請教的問題是:
1、新舊屋均登記為太太名字,且舊屋一年內不會賣出,對新、舊屋之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等有何影響?
2、新屋登記為何人名下較有利?
3、如登記於本人名下,但本人戶籍仍保留於舊屋,太太及女兒均遷至新屋又如何?

回答 (2)

2008-05-02 2:09 am
✔ 最佳答案
Herman 您好!
1.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有關財政部案例解釋令供您參酌。
2.新屋登記為何人名義---個人以分散稅負角度投您一票,還是您
有民法的夫妻財產制 ?財產交易所得稅 ? 抑是投資報酬率 ? 贈與 ?
3.第三題是乎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房屋自用住宅稅率。
您提問----三個問題真的有點難整合出重點。
一.增值稅---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時,如其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可以視同是一次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所謂「同時出售」除了訂定契約日期要相同外,並且要在同一天提出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這樣才可以視為一次出售。(財政72.11.16.臺財稅第38135號函)
二.地價稅---土地稅法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平均地權條例
依土地稅法第9條所說的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他的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以一處為限,其稅率是千分之二。(土地稅法第9條、17條、平均地權條例第20條)
夫妻二人在不同縣、市持有土地,並分別設籍,應依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順序自行認定一處為自用住宅用地。(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
土地稅法第9條對自用住宅用地,經明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者為準。如實際居住該地卻無上列人員之戶籍登記,自未便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稅法第9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平均地權條例第18條)
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申報一處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時,應如何認定?
依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按下列順序認定一處為其自用住宅用地:
1.土地所有權人的戶籍所在地。
2.配偶的戶籍所在地。
3.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戶籍所在地。(依長幼次序決定之)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的配偶也有土地並申報自用住宅用地的,以丈夫的戶籍所在地為準。但是招贅的丈夫是以妻子的戶籍所在土地為準。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
三.房屋稅---房屋稅條例
房屋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使用執照所載之用途別為辦公室、商場、店鋪、工廠、倉庫、停車場、事務所等非住家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記載為集合住宅、住家等,則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率分別為----
房屋稅係依房屋現值其實際使用情形,依下列稅率課徵:






項           目


法   定
稅   率


現行徵收率



最低


最高



住  家  用


1.2%


2%


1.2%



非住家用


營 業 用


3%


5%


3%



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


1.5%


2.5%


2%


(房屋稅條例第5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
參考: 本人~地政士
2016-04-30 4:54 pm
哈囉 ! 大大

我可以建議你去仁寶當舖哦!!

在中壢往桃園方向中華路二段 YKK對面

我也是去那裡借的 店長很好商量 會給你方便的

保密 利息也很低 !服務態度也很親切

我也是我朋友介紹我去那的

而且她們在網路上的評價也很好哦

你可以去網路上搜尋 仁寶當舖

他們很專業 過件率也很高 評估完你的條件馬上放款

事後你有什麼問題 打過去給他們 他們都會盡量配合你

你可以去了解看看 !祝你好運~~~


收錄日期: 2021-04-27 20:04:3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430000015KK04654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