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 誹謗
誹謗並不屬刑事案件, 所以無話判幾多年同埋個量刑起點係幾多. 受害人只可以自聘律師根據香港法例第21章<誹謗條例>向對方提出民事訴訟, 要求對方作出更正 / 道歉 / 賠償等.
2. 性騷擾
根據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第2條 "釋義" 中的第5段:
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分) -
(a) 如 -
(i) 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 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 或
(ii) 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而在有關情況下, 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 侮辱或 威嚇; 或
(b)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 而該行徑對該名女性做成一個在性方面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工作環境, 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性騷擾並不屬刑事案件, 所以亦係無話判幾多年同埋個量刑起點係幾多. 受害人只可以向 "平等機會委員會" 以書面作出投訴, 由平機會作出調查. 查明屬實後以民事方式向對方作出申索.
當然, 如果性騷擾涉及郁手郁腳, 有任何身體接觸, 咁就唔算係性騷擾, 而係犯咗俗稱 "非禮" 的猥褻侵犯罪, 屬刑事罪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 - 猥褻侵犯:
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 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10年。
猥褻侵犯的判刑, 視乎案件嚴重性及犯案人背境. 由社會服務令(eg. 顏福偉案), 罰款(eg. Robin Taylor案)至 監禁6個月(eg. 陳世勇案)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