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二手居屋的問題

2008-04-29 7:27 am
我在五年前在房屋署買了一間二手居屋, 這間屋只得我名的.
請問我老公可否申請買第二間二手居屋, 因我想賣出現在住緊的屋!
有沒有人有此經驗呢?

回答 (1)

2008-04-29 8:20 am
✔ 最佳答案
你丈夫不可以另外申請居屋,但可以買已補地價(跟私樓差不多價錢)的二手居屋。已補地價的居屋已屬私樓性質,不用向房署申請的,直接去地產就可以找得到。
根據房屋條例,居屋業主(買的時候沒補地價的)及沒有業權的配偶,均終身不再擁有申請房屋福利的資格;除非當事人破產或離婚。
另外,由於向房署申請公屋或居屋須申報入息及資產,包括沒有在申請書內的配偶的入息及資產。(這是由於法律上夫妻的資產為共同擁有,但債務卻要各自承擔。)所以從另一角度來看,也是行不通的。
最後,如果閣下想將現時的單位出售,除非售給有綠表證書者,否則必須補地價。由於擁有綠表證書者比較少,容易被人壓價;反之如果先補地價再出售,就不用蝕太多。如果閣下在補地價證書之前簽署任何自由買賣合約,是觸犯了房屋條例第283章 27A條,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並所簽的買賣合約無效。


收錄日期: 2021-04-19 17:00:1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428000051KK0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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