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 年 齡 不 足 18 歲 的 年 青 人 , 均 須 在 其 11 歲 生 日 後 30 天 內 登 記 領 取 身 份 證 。
2. 申 請 人 必 須 由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陪 同 申 請 人 一 同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的 父 或 母 ,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 如 由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申 請 , 該 監 護 人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及 可 證 明 其 監 護 權 的 文 件 。
3. 替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居 港 兒 童 申 請 登 記 身 份 證 , 均 須 出 示 該 名 兒 童 的 :
出 生 證 明 書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最 近 的 學 校 證 件 (須 貼 有 蓋 上 校 印 的 相 片 , 例 如 學 生 手 册 或 學 校 紀 錄 咭) ; 及以 前 的 身 份 證 (如 有 的 話) 。
4. 處 理 時 間 一 般 約 需 10 個 工 作 天 。
注 釋 : 工 作 天 代 表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公 假 期 除 外 。
5. 爲 兒 童 申 領 身 份 證 的 父 親 / 母 親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應 親 身 前 來 領 取 兒 童 身 份 證 。 如 11 至 17 歲 的 兒 童 亦 親 身 前 來 , 本 處 職 員 會 要 求 他 / 她 把 左 、 右 手 拇 指 放 在 掃 描 器 上 , 以 確 定 智 能 身 份 證 內 的 晶 片 操 作 正 常 , 及 晶 片 內 的 個 人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
7. 如 父 親 / 母 親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欲 授 權 他 人 代 領 兒 童 身 份 證, 可 在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時 通 知 登 記 主 任 及 填 妥 授 權 表 格 , 或 提 交 書 面 授 權 書 。獲 授 權 的 代 表 必 須 超 過 18 歲 。
8. 獲 授 權 的 代 表 必 須 出 示 :
其 本 人 的 身 份 證 ;
申 請 兒 童 身 份 證 的 收 據 ; 及
兒 童 的 父 親 / 母 親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書 面 授 權 書 及 有 關 其 簽 署 的 證 明 文 件 或 授 權 表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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