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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由1997年7月1日起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根據於同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而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就立法會的成立、任期及職權訂立規定。立法會的職權包括制定法律;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以及監察政府的工作。此外,立法會更獲得《基本法》賦予權力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並有權彈劾行政長官。
香港自1841年1月26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是英國的殖民地,其首份憲法是由維多利亞女皇以英皇制誥形式頒布,名為香港殖民地憲章,並於1843年6月26日在總督府公布。該憲章訂定成立立法局,授權「在任的總督......在取得立法局的意見後......制定及通過為維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而不時需要的所有法律及條例。」。於1917年頒布取代1843年憲章的英皇制誥,其文本於「的意見」之後加入「及同意」等重要字眼。
立法會在過去一個半世紀經歷了不少重大轉變,由作為一個諮詢組織演變為一個具職權以制衡行政部門的立法機關。現載述立法會自1843年起的演變如下:
年 度
1843 設置立法局,連總督在內,共有四名官方議員(總督兼任議員及主席)。
1844 立法局舉行首次會議。
1850 委任首兩名非官方議員。
1857 增委兩名官方議員及一名非官方議員。
1884 擴大立法局的成員人數至七名官方議員及五名非官方議員,其中包括一名華人。
1896 進一步擴大立法局的成員人數至八名官方議員及六名非官方議員。
1929 立法局共有10名官方議員及八名非官方議員,其中包括三名華人及一名葡籍人士。
1976 立法局共有最多可達23名的官方議員(包括五名當然議員),以及23名非官方議員。
1983 立法局共有最多可達29名的官方議員(包括四名當然議員),以及29名非官方議員。
1984 立法局共有最多可達29名的官方議員(包括四名當然議員),以及32名非官方議員。
1985 立法局舉行有史以來首次選舉後,共有11名官方議員(包括四名當然議員),以及46名非官方議員,其中22人由總督委任,12人由功能組別選出,一人由全體市政局議員推選,一人由全體區域市政局議員推選,另外10人由各區全體區議員組成的選舉團選出。
1988 增設兩名由功能組別選出的議員,以取代兩個委任議席。
1991 總督在立法局議員中委任一人為副主席,負責主持立法局會議。立法局成員包括四名當然議員(包括總督,他仍為立法局的主席及議員,但不再出席該局的會議),18名委任議員和39名選任議員。選任議員中,21人由功能組別選出,另外18人則由全港各地方選區以直接選舉方式選出。
1993 總督不再出任立法局議員,並於2月將立法局主席一職移交一位由全體非官方議員互選出來的議員擔任。
1995 在英國統治下之最後一屆立法局60名議員全部由選舉產生,其中30名由功能組別選舉產生,20名由地方選區選舉產生,10名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立法局主席由議員互選產生。
1996 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於1996年3月24日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決議通過成立臨時立法會。負責籌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的400名推選委員會委員,於1996年12月21日選出60名臨時立法會議員;推選委員會亦負責選出第一屆行政長官。
1997 臨時立法會於1997年1月25日在深圳召開首次會議,選舉臨時立法會主席。臨時立法會隨後繼續在深圳舉行會議,直至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改為在香港舉行會議。
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選舉於1998年5月24日舉行。《基本法》規定,第一屆立法會由60人組成,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20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議員10人,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議員30人。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第一屆立法會的任期由1998年7月1日起,為期兩年。
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二屆立法會選舉於2000年9月10日舉行。《基本法》規定,第二屆立法會由60人組成,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24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議員六人,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議員30人。立法會的任期為期四年。第二屆由2000年10月1日開始。
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屆立法會選舉於2004年9月12日舉行。現有60位立法會議員,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30人及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議員30人。立法會的任期為期四年;第三屆由2004年10月1日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