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較早前因急需一筆應急錢,走上了某間財務公司借款,該公司是在旺角,他們說需要時間審核,會在短時間內致電本人手機,上回原址簽合約,並強調如申請一旦批了,無論我是否接受貸款,也必須先付$800.-.在半個小時內,他們真的致電本人,叫本人折返剛才的地址,繳付$800手續費,但宣稱辦公時間已過,沒法替本人安排借貸合約,並約本人於翌日再到上址辦理餘下之手續及取支票.本人再三求證下答應了.在當晚約九時,有關人等致電給我,要求本人到灣仔辦事處,但本人到達後,他們並沒有立即替本人辦理手續,他們要本人離開現場,至收到他們的通知才可上去.本人由早上十等至一時,發覺不對勁,再次上回灣仔地址,這時他們才跟本人辦手續.
但他們卻說一旦貸款批出後,無論銀碼是多少,本人先另繳$800.-手續貴.本人原欲借二萬元,但當時全場人仕都只批$6,000,並要求即時找擔保人簽約,如沒有,他們可代辦,但必須繳付$2400作為手續費,而當時他們說已到午膳時間,在五分鐘內替本人辦妥手續及派人跟隨本人到銀行收取共3,200的手續費,本人實取代1,600. 及後因他們收不到本人首次還款記錄,強行另收$1070作為收數公司的行政費.
本人想知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有被騙之實.但他們卻是分開介紹人,誓保人,收數公司及借貸人的不同之名稱,本人是否不能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