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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講, 父母就係未滿18歲人士既監謢人, 但父母亦有權力立遺囑委任其他人響佢地死後成為子女既監護人, 另外, 法院亦有權去委任監護人, 如果個兒童冇父冇母, 你可以向法院申請成為監護人, 有關法例如下:
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監護權”指一種法律地位,而某人是根據這種法律地位對兒童行使父母權利及權能。當父親或母親去世,另一人可按遺囑所示獲委任為子女的監護人,代行父職或母職,稱為遺囑監護人,而監護人也可由法院委任。《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是規管關乎兒童管養和教養(包括負責贍養兒童在內)事宜的法院程序的條例之一,既規管父親對非婚生子女的管養權利 ,也規管由子女擁有或代子女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除此之外,條例還對監護人的委任、權力和罷免作出處理。就條例而言,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歲的子女。
第6條
父母委任遺囑監護人的權力
(1) 未成年人的父母可藉訂立契據或遺囑,委任任何人於其去世後充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 任何如此獲委任的監護人,須與尚存的父母(如有的話)共同充任監護人,除非尚存的父母提出反對,則作別論。
第7條
法院為無父母等的未成年人委任監護人的權力
未成年人如無父母,亦無人身監護人或其他對其擁有父母權利的人,法院在接獲任何人提出的申請後,如認為適當,可委任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因為涉及法律問題, 唔係你話想申請就申請咁簡單, 你最好去徵詢下法律意見, 應該要搵律師向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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