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觸犯法例?

2008-04-25 6:52 am
本人是踏單車運送石油氣的;今天工作時,於交通燈前(當時是紅燈的)停車及下車,當時前輪剛過了白線少許,一位警察即時說我”衝紅燈”,要抄我牌;請問這樣是否如該警察所說一樣是”衝紅燈”呢?是否觸犯法例呢?

回答 (1)

2008-04-25 1:56 pm
✔ 最佳答案
根據現行的法例,警方會用以下的法例來檢控你

香港法例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38條 不小心駕駛

(1) 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汽車,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由2000年第33號第3條修訂)
(2) 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駕駛。

或及

香港法例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45條 魯莽騎踏單車

(1) 任何人在道路上魯莽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 (由1994年第89號第17條修訂;由2002年第23號第126條修訂)
(2) 在任何人被指犯有第(1)款所訂罪行的審訊中,該人可被判該罪行罪名不成立,而第46條所訂罪行罪名成立。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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