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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的法例,警方會用以下的法例來檢控你
香港法例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38條 不小心駕駛
(1) 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汽車,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由2000年第33號第3條修訂)
(2) 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駕駛。
或及
香港法例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45條 魯莽騎踏單車
(1) 任何人在道路上魯莽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 (由1994年第89號第17條修訂;由2002年第23號第126條修訂)
(2) 在任何人被指犯有第(1)款所訂罪行的審訊中,該人可被判該罪行罪名不成立,而第46條所訂罪行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