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 Ejusdem Generis是拉丁文, 解作 “同一種類”. 此詞多用於一d結構比較廣義嘅法例. 意思係當一條例列出一些特别種類嘅人或物嘅組合, 其後在例中再用總括性 / 籠統性的字眼去提到呢個組合嘅話, 咁呢d字眼就只可以指與該組合屬同一類嘅人或物.
例如: 一條例中提到 “…汽車 / 電單車 / 貨車 / 泥頭車及其他摩打驅動的交通工具…” 時, “其他摩打驅動的交通工具” 就只可解作陸地車輛, 而不能包括飛機或輪船(雖然兩者都係 "摩打驅動" 的 "交通工具".)
2. Contra proferentem拉丁文, 解作against (contra) the one bringing forth (the proferens), 即係 "對始作俑者不利". 是合約詮解的規例, 意思是當合約內某d字眼屬於含義不明確 / 曖昧時, 該字眼的詮解應對要求在合約中引用此字眼的一方不利. 換句話說, 即係該字眼的詮解利益, 應該歸於沒有提出在合約中引用此字眼的一方.
3. Four Corners Rule四角法規要求在詮解一份文件中的條款的意思及理解時, 必需考慮到編製該文件的目的及大網. 在此情況下, 外來因素不應對該文件的詮解有任何影響. 文件中的某一句子或某一段的詮解, 係應受到該文件的整體大綱所影響.
4. Practical Benefit Test
恕小弟之Contract Law生哂繡, 孤陋寡聞. 呢個好似唔係事業法律term, 勁少見過. 在唔知上文下理情況下, 真係唔識答你.
2008-04-24 22:09:17 補充:
哈哈, 咁專業嘅問題係你只係俾5分, 孤寒d喎!